《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之后,醉駕正式入刑,《刑法》中規定醉駕的罪名為【危險駕駛罪】。

此后,各地法院也陸續出來了關于醉酒駕駛案件的審判參考,大體上的處罰標準如下:

一、根據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確定量刑起點

(1)酒精含量80毫克/100ml-150毫克/100ml的,量刑起點為1個月;

(2)酒精含量150毫克/100ml-300毫克/100ml的,量刑起點為2個月;

(3)酒精含量300毫克/100ml以上的,量刑起點為3個月,且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100ml的,可以增加15日的處罰。

二、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適當考慮危險駕駛程度、道路類型等情節;具有下列情節的,每增加一個情節可增加15日以下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3)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5)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駕必須并處罰金

醉駕案件必須判處罰金,但判處罰金應當考慮醉酒程度、認罪態度等綜合確定,一般在3000元以內確定罰金數額。

四、醉駕是否可以適用緩刑

酒駕案件原則上是可以適用緩刑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適用緩刑

(1)有本文第二點載明的從重處罰的情形的;

(2)造成他人重傷、死亡,但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3)取保候審期間脫保的;

(4)酒精含量300毫克/100ml以上的;

(5)根據《刑法》第72條、74條的規定不符合適用緩刑的。

總結,【危險駕駛罪】的判罰標準是判處拘役、并處罰金;而拘役的量刑標準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因此,在不考慮數罪并罰的情況下,酒駕最高是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3000元罰款。

法律依據:

1、《刑法》第131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2、《刑法》第42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3、《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