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買賣合同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不是說所有的超過一年,超過六個月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不能立案了,不是的。尤其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涉及到行政訴訟方面對訴訟時效是有相關規定的,但不是說所有的超過一年或六個月的都是不受保護的,也有例外的情況。楊慶律師通過案例來跟大家探討下其中的法律法規。
案例:國土資源資源部門說合同是無效的,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不能證明是合法使用土地。當事人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而且村委會也是收取了租賃費的,所以當事人就以和村委會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法院立案之后,經過一審審理、二審審理,最終確定該民事合同是有效的。有效的民事行為屬于被訴行政行為的相關聯的民事糾紛,審理民事訴訟不管是一審六個月、二審三個月,不論經過了多長時間,這段期間的訴訟期限要扣除。
也就是說當事人從法院拿到確認該合同有效開始起算,再訴國土資源部門給作出處罰是不對的,處罰請求撤銷的時候,那么這個期限是可以延長的。那么,從什么時候開始算呢?從收到終止裁定開始算一年之內可以起訴國土資源部門對你作出的處罰。
在實踐過程中,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具體的案例來分析,導致維權訴訟期間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原因是什么?不是說所有的超過一年,超過六個月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不能立案了,不是的。
對于這種情況大致上分為兩類,一是行政機關已經處理了,二是關聯的民事訴訟在法院已經審理審理,審理過程之中的期限,這些都是要給予扣除的。
舉個比較常見的例子,有的當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后,根據信訪條例進行信訪上訪這種行為。信訪和上訪這種行為導致訴訟期間過期的,不屬于自身原因,不應扣除。所以說根據信訪條例,信訪是咱們的權利,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能一味的去信訪。一定要看行政行為作出時,對原行為、對基礎行為通過法律正當途徑救濟是有期限的。一味的信訪、一味的上訪導致期限過期的,在法院很難立案。
因為在近期行政系統還有法院系統,包括出臺的一些產權保護制度,優化營商保護條例包括保護中小企業的一些座談會,法治社會是越來越完善。可能對一些過去的事情,可能行政機關侵權的或者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或者是強制行為,或者是一些其他的侵害權利的,當時的法律不健全或者考慮各種原因沒有提起,那么在現在完善的法制情況下,要想尋求法律救濟,行政訴訟法關于立案受理條件,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沒有超過期限。
超過期限之后,在法院會很難立案。在權利受到侵害開始,法律上有個起止時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開始算。但是,法律上有一種推定,比如說作出行政處罰之后給送達了,送達回證或者說是在相關補償過程之中溝通過補償的內容,或者是強拆之前給下達過強拆通知書,或者是進行過一些談話明確告知要申請法院強拆房屋或者自己拆房屋,那么這種實際上,如果被告能夠舉證證明是你已經知道該行政行為的存在,那么從被告舉證的這個證據能夠證明的時間來推定你應當知道。
所以說一定要注意是“知道”,法律上指出一點是“應當知道”,從應該知道這件事的時間就開始計算起訴期限了。關于起訴期限的舉證,如果說被告認為起訴行為已經超過期限的,是由被告來舉證的。原則上是對這塊保護期限之內,如果被告提出期限異議的,是由被告來舉證的。
訴訟期間在法律上有嚴格的規定,那么它的排除情形也是需要法院經過具體的案情、具體的證據材料予以佐證是不是超過了訴訟期限。我們曾經辦理過鄭州的某案件,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提起了訴訟。在提起訴訟期間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當事人沒有針對強制拆除行為去立案,那么從這個行為發生就開始算起訴期限。在這個過程之中又出現了刑事機關的介入,相關部門以及國土資源部門對當事人調查土地,認為可能涉及到非法占用農用地,涉及到刑事犯罪。
那么,上報到相關部門要根據情況判斷是否犯罪作出處理意見,那么在這個期間,當事人已經被限制人身自由了。另外,強拆行為已經開始起訴期間,所以法院考慮到當事人人身受到限制這段期間予以扣除。
當事人出來以后,相關部門一直想通過協商解決相關問題,協商過程中該當事人被刑事立案。因為當事人被刑事立案,那么相關部門就不再跟他協商補償的問題,后來當事人到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裁定,因為該案件涉及到刑事,該刑事案件沒有予以定性,也沒有予以定案的,所以對于該案件,法院中止審理,中間停止,先不審國土資源部門給下達的行政處罰案件。
等公檢法等相關部門對當事人的刑事犯罪案件作為定性之后,最終撤銷案件。撤銷案件之后,拿到相關部門書面的撤銷通知書,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執行案件。
同樣的道理,如果說拿到了相關部門的刑事案件的撤銷書,那么起訴強拆行為的時候,審理刑事案件的這段期間不計算在法律規定的期限范圍之內,是應當予以扣除的。
所以說判斷訴訟期限的時候不能“一刀切”,要根據具體案情來分析期限是不是符合立案的條件。大家對自己的權利一定要引起注意,咱們通常所說的一句話: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也就是說你的權利受沒受侵害,你是一種消極被動的態度,那么法律上是不受保護的。所以說行政訴訟期限相關的法律法規,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視。
如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可以怎么做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難案件可免費分析。如果您沒有與該主管部門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咨詢征地拆遷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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