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問: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規定:“十九、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 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問:企業無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產如何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一、關于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問:在建筑工地搭建了供工人休息的棚子,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 )規定:“二十一、關于基建工地的臨時性房屋,應否征收房產稅?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問: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境內有設立機構場所,按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繳納增值稅,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征政策嗎?
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稱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應稅行為,應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自行申報且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代表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13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優惠政策。
問:公司股權轉讓是否涉及繳納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7號)規定:
“九、公司股權(股份)轉讓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問: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地方稅種政策在納稅申報上有何要求?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六稅一費”優惠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申報時無須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納稅人根據具體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