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個別法官及裁判官的判決經常引起社會爭議,例如現時為高等法院聆案官的何俊堯,早前任職東區法院裁判官期間,處理案件的手法亦經常受到質疑。司法機構最近提出建議,改進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機制。提議引入“兩層架構”,第一層先由多于一名高院法官組成的專責的法官小組負責,針對性質嚴重、復雜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投訴,進行調查及提出建議,并提交報告;第二層的“投訴法官行為咨詢委員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法官及社會人士出任成員,負責審視法官小組所提交的報告及給予意見,最后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出最終裁決。筆者認為,第二層的咨詢委員會中,讓社會人士加入,屬于投訴制度的一大改進及亮點。

有助增加透明度 平衡不同聲音

目前的法官投訴制度,均由終院首席法官或相關法院領導處理,由此公眾提出質疑,認為透明度相當不足,甚至有“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感覺。筆者認為,這次司法機構提出的新機制,或許能回應公眾的質疑;正如立法會議員張國鈞早前在立法會所說,其實新機制有不少好處。先由第一層的法官負責調查投訴,可避免外來壓力影響審訊;第二層有社會人士能加入及提供意見,由終院首席法官作最后決定,既能令法官放心,社會人士亦能參與其中,平衡到兩方意見。

香港律師會亦指出,改進措施中增加的咨詢委員會,其實是屬于咨詢角色,最后還是由終院首席法官作決定,做法符合《基本法》中保障司法獨立的原則。換言之,法律界都認同,新措施是有法理依據。筆者就認為,在第二層的咨詢委員會中,讓公眾人士加入,相信能在處理投訴時顧及社會意見,讓首席法官聽取更多不同界別人士的看法及專業意見,除了法律觀點以外,還能顧及到社會人士的聲音。

應該全面改革司法

筆者認為,改革法官投訴機制只是第一步,全面的司法改革已經是刻不容緩。司法制度應與時俱進,配合社會發展及實際需要而不斷改進,若司法制度不改革,當出現問題或漏洞,繼而影響到法治及公義,最終受害的還是社會大眾。至于司法改革要如何推行,例如是否要設立量刑委員會、改革法援做法等,社會都應該繼續討論。總而言之,司法機構包括法庭,不能夠成為個別人士鉆空子的地方,要彰顯法治,司法各機構的職能就要與時并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