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在深圳騎電動自行車要登記方可上路行駛。記者從最新一期政府公報獲悉,《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管理規定》中規定,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登記由車輛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查提交的登記材料,查驗車輛,并核發號牌、行駛證和電子登記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運用智能信息化管理手段,研發電動自行車智能信息化號牌,依照核定的非機動車號牌收費標準收費。

《管理規定》中規定,禁止對銷售后的電動自行車實施: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影響安全;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翻新等改裝行為。

而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并攜帶行駛證;不得在機動車道上行駛;不得飲酒駕駛;不得逆向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駕駛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駕駛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載兒童的,應當確保乘坐人佩戴安全頭盔。

對于不按規定上路行駛的,規定中也提到了懲罰措施。其中,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過渡期標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五百元罰款。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時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規定扣留車輛,處二千元罰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規定扣留車輛,處五千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此外,駕駛電動自行車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受到五次以上罰款處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