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電動車入罪 危險駕駛敲警鐘

醉酒后駕駛電動車是否構成犯罪?近日,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危險駕駛申訴復查案件作出了駁回申訴通知。申訴人鐘某因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車被認定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

2023年7月20日晚,鐘某在與親朋聚餐醉酒后駕駛電動車撞到了路人汪某,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時,公安機關對案涉車輛和鐘某血液酒精含量進行了檢測,經鑒定,鐘某案發時駕駛的車輛屬于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為155.25 mg/100ml,系醉酒駕駛。鐘某違反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鐘某自認為電動車不屬于機動車,不知道醉駕電動車也可能構成犯罪,因此事影響其工作,追悔莫及。

法官提醒:

酒后駕駛電動車被判處危險駕駛罪并非個例,這次事件再次敲響了警鐘。堅決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杜絕酒后駕駛機動車,其中包含摩托車、超標電動車等。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請勿酒后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