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李某開始在一個單位做設計,年初由于單位規模擴大,想把李某調到另一個城市工作,李某明確拒絕,表示他家在這里不想外出。隨后,單位多次發現李某做意識工作,甚至威脅李某在調崗和辭退之間選擇,而李某直接選擇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李某有單位約談的證據,單位不得不向李某支付補償。

離開單位后,李先生找到了另一份工作,也是一名設計師,最低工資為每月6000元,外加項目傭金。入職時,單位要求李某提供前單位的離職證明。前單位為證明被各種推諉搪塞李某,新單位為了避免勞動合同糾紛,只好決定不雇用李。李生氣地向法院提出,前單位要賠償其經濟損失,并提交自證明前單位離職以來多次要求留出具的證明未果的證明材料。

在法庭上,考慮是因為單位前未出具證明,才導致了李某無法去新的單位入職,造成經濟損失;綜合李某新單位作為基本給出的基本工資,判前單位賠償近2萬元的經濟補償;并且為李某開具離職證明。

現如今,入職新單位需要勞動者提供前單位的離職證明的情況越發的普遍,但并非所有單位都能自覺為離職者出具證明。事實上,按照國家法律制度規定,出具離職證明是在員工進行解除勞動合同時就應該給員工的東西,是單位的法律義務,而不是需要員工離職后還一次次回來要!

在實際執行中,一些單位甚至會因各種原因拒絕離職員工索要證明,例如,如果員工沒有上班,因為勞動合同的結果,很多單位會出一個除名通知,終止勞動合同,以非正常離職為借口來拒絕出具證明。在這里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只要解除了勞動合同單位就要開離職證明,法律不允許任何單位以任何理由規避義務,侵犯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開離職證明其實不需要單位付出什么代價,只是有的單位因員工離職而承擔了一些經濟賠償后不滿,借機來報復離職者,使其無法順利入職新單位。必須要明確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單位不給離職員工開離職證明,員工是可以選擇直接起訴,要求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