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因為感情問題離婚的時候,對于孩子雙方都不想要,這個問題該怎么進行處理呢?法院會怎么判孩子撫養權?接下來華律邀請張媛媛律師為您解答。

問題一:”離婚不想要孩子怎么辦?”

張媛媛律師解答:

大多數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均會積極爭取子女撫養權,也存在少數案件,一方或雙方均不想要孩子。值得注意的是,若離婚案件中雙方均不想要子女撫養權,不僅違背社會主義道德,更為我國法律所不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一般情況下,法院在判決時主要考慮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綜合雙方的經濟條件、品格、職業等因素。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法院可以采取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自己的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強制性的,否則可能構成遺棄,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二:”法院會怎么判孩子撫養權?”

張媛媛律師解答: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和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對于八周歲以上的子女,應考慮該他們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