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很難立案的原因(職務侵占不到立案標準應該怎么解決?)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對“貪污受賄罪”了解得比較多,各種媒體報道的案例眾多。但貪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公職人員或黨員干部,那么,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如村民小組長、社區負責人、民營企業人員,如果“貪污”或“侵占”了企業或集體的財產并達到了一定數額,顯然不適合“貪污受賄”罪,而可能會涉嫌“職務侵占罪”。
那么,何為職務侵占罪呢?其量刑標準或追究起點是多少呢?發現涉嫌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應該向誰舉報呢?本文對這些問題做一個初步闡述。
第一,我們先來看職務侵占罪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1條的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注意,這里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這里的公司、企業,是指的非國有公司或非國有企業(或國有公司派往民營企業的人員),如果是國有公司或國有企業人員侵占公司財物,達到一定數量,可能會涉嫌“貪污受賄”而不是“職務侵占”。
上述法律還規定了“其他單位人員”,包括集體單位,如村民小組,社區的負責人等非公職人員,也包括一些非國有管轄的商會、協會等。也就是說,如果村民小組長侵占了集體資金,達到一定數量,則可能會構成“職務侵占罪”,但不能以“貪污受賄”定性。
第二,如果涉嫌職務侵占罪,司法機關的立案起點或量刑起點是多少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刑法第163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第271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的數額標準的二倍、五倍執行。由于受賄罪、貪污罪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分別為3萬元和20萬元,故職務侵占罪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分別為6萬元和100萬元。
因此,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超過6萬元的,應予立案追究。如果侵占本單位財物不超過6萬元,雖然也是非法侵占行為,但不構成犯罪,如果舉報,司法機關往往也不會立案。
如果被法院確定為職務侵占罪,會被判多少年刑期呢?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可見,職務侵占罪的“數額巨大”的最高刑期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樣數額的“貪污受賄”,如果數額巨大,則最高是死刑、死刑緩期執行或無期徒刑。也就是說,在侵占或貪污同等數額的情況下,貪污受賄要比職務侵占量刑嚴重更多。
第三,如果發現有職務侵占行為,應該向誰舉報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立案的材料來源】、【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可見,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在現實中,一些人員在發現了這些行為,只是向公安機關報案,在未果的情況下,也應該嘗試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
第四,職務侵占罪的現實犯罪情形及舉報、立案難點。我國法律對職務侵占罪的規定非常明確,現實中也確實存在一些違法犯罪的情形。例如,在企業經營中的表現形式有3種最常見:一是企業董事、監事、高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物,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注意,這里說的為自己使用,是指非經公司同意或授權;二是公司股東擅自占有、私分、轉讓所屬企業的財產。三是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
但是,盡管如此,在現實中,如果司法機關要對職務侵占行為進行立案,并非簡單容易的事情,還要詳細了解細節,了解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權利義務,法人代表權限,經營班子權限等,這都是一個復雜的過程,而非幾句話就能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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