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戀觀不斷被刷新的“自由”時代,“包二奶”、“包二爺”、“養小三”等婚外情已不是稀罕事情。在尋歡驕奢的婚外情生活中,男/女主對“小三”的出手也是非常的闊綽,除了平日里的“520”、“1314”等小紅包外,送車送房也不再摳摳搜搜。但這種“高標配”的婚外情,不僅換不來真摯情感,反倒會對現有婚姻造成巨大破壞。今天我們就這種行為不去做道德評價,只就其中給“小三”大額或貴重物品的贈送,另一方能否討回進行法理探討。

陶子鮮(男)與蔡花美(女)系夫妻。蔡花美精明能干,性格要強,對其情感也是順其心聲,敢愛敢恨,是一位不折不扣的現代女性;雖與傳統而又古板的陶子鮮結婚已有16余年,但其四十歲的年齡卻有著十七八歲的身線和超高顏值,是一位百無挑剔的“大美女”。在蔡花美婚后的創業過程中,老公陶子鮮并未給予她多大幫助,反倒是小她四五歲的助手栗子甜(男)成了她萬事可當的頂梁擔當。

栗子甜雖已三十多歲,但卻一直未娶,其對老板蔡花美早已仰慕。蔡花美起初對栗子甜的心意雖是心知,但卻因為家庭未于接受。三年前,在生意困難的時候,古板老套的老公陶子鮮只知道柴米油鹽和噓寒問暖的平淡,卻無栗子甜那般的果敢、浪漫。蔡花美終于在栗子甜的玫瑰和其紳士般的殷勤面前,沖破了家庭對其情感的束縛,接納了栗子甜,并在2023年3月給栗子甜送了一套價值160萬的房子。

陶子鮮于2023年7月得知此事,傳統“大男子主義”的思想早已深入其骨髓,哪能容得“綠帽子”頂在自己頭上。在與蔡花美多次爭執打鬧后,最終鬧上“公堂”,請求法院解除與蔡花美的婚姻關系,并要求撤銷蔡花美與栗子甜之間的房屋贈與合同。

在接下來的探討中我們僅就蔡花美贈與栗子甜房屋這一事實展開,不考慮蔡花美與陶子鮮的其他糾紛。

情形一,蔡花美直接出資,但購房合同和產權登記均系“小三”栗子甜;

1.說理闡述 按照物權法定的原則,房屋的產權是以房屋登記機關登記簿為準的。本案爭議房產已經登記在栗子甜的名下,想要將房子產權討要回來是不現實的,除非栗子甜同意無償變更產權。但這并不意味著正室陶子鮮就無法維權了,他可以通過證實該房子購買的款項系配偶蔡花美出資,即可要回購房款,以此達到維權目的。

通過案情表述可知,蔡花美贈送栗子甜房屋是在其與陶子鮮婚姻存續期間,足以證實其所出資金系夫妻共同財產(不考慮其他特殊情況),蔡花美在處分大額財產時并未得到其配偶陶子鮮的同意,屬于無權處分,陶子鮮可主張蔡花美的贈與行為無效。由于不動產權的法定特殊性,在栗子甜不同意、不配合的情況下,直接主張取得物權是難以實現的,但可通過要求栗子甜返還購房款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同樣適用于情形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同樣適用于情形二)

1.說理闡述 不管是為了感恩栗子甜還是討好栗子甜,亦或是方便與栗子甜幽會,蔡花美將其名下160萬元的房產贈與“小三”栗子甜,并將其過戶與栗子甜名下,該行為要分具體情況來看,如若該房產系蔡花美婚前個人財產,其贈與行為就與陶子鮮無關,即陶子鮮無請求權;但若該房產系蔡花美在婚后購得的共同財產,其丈夫陶子鮮即可以共有人身份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將房屋討回。

當然也可以該贈與合同系蔡花美與栗子甜惡意串通損害自身利益為由主張贈與合同無效。

(注意:情形一不能直接主張房屋的原因是蔡花美對于共有貨幣的處分具有權利瑕疵,而栗子甜取得房產的原因力是通過買賣合同取得。情形二中蔡花美是對共有房屋的直接處分,而栗子甜獲得房屋所有權的原因力是直接受贈。所以大家一定注意情形一和情形二中的這個細節,法律是嚴謹的,只有把握住細節,才能把握住勝訴的關鍵)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民法典》第三百條規定,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倘若本案中蔡花美改過自新,陶子鮮也大度諒解,兩人重歸于好,此時陶子鮮如何處斷家庭財產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權益呢?因為在本案中蔡花美贈與栗子甜房屋的行為已經可以認定為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中的,隱匿、轉移、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了,其已經嚴重損害了丈夫陶子鮮的合法財產權益,因此陶子鮮是可以《民法典》此條規定要求與蔡花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此條款為《民法典》新規定)

(1)為掩人耳目,一方以顯著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款將房屋賣給“小三”

在現實中,有很多“膩養”小三的一方為掩人耳目,會將自己名下的房屋以顯著低于市場的價格出讓給“小三”。在這種情況下,出讓方的配偶知情后可以另一方無處分權為由主張該買賣合同無效;也可以以該合同系出讓方與其“小三”惡意串通損害自身利益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從而搶回房屋所有權。

(2)“膩養小三”一方先于配偶離世,在離世前的遺囑明確給“小三”留有房產

這一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序良俗,而且損害了其配偶及其他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因此約定“小三”份額之條款或將全部財產留給“小三”的遺囑均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小三”不能據此對抗逝者配偶及其近親屬的合法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