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與丈夫李先生育有一子一女,分別為李甲、李乙。李甲與丁女士結婚后生一子李丙。李先生、李甲早年已先后死亡。李乙一直照顧母親王老太的日常生活并負擔了母親主要的贍養義務。

前不久,王老太因病去世,其在世時,有一處宅院,院內有北房五間,東西廂房各一間。因一直受李乙照顧,所以,王老太就找律師留下代書遺囑,把自己院內所有的房屋及享有的某公司的股權遺留給李乙。

母親去世后,李乙想把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但嫂子丁女士和侄子李丙一直不予配合。丁女士、李丙表示:首先,遺囑不具有真實性,王老太10多年前患有腦血栓,沒有文化,根本不可能說出如此專業的法律術語,更不會出自內心留下遺囑;其次,遺囑未經公證,律師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李乙遂咨詢,該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濟寧首席合同法專業律師魯緒昌律師

答:公證并非代書遺囑生效的條件

《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本案中,丁女士與李丙稱遺囑未經公證,律師代書遺囑無效,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王老太在死亡前所立的遺囑,代書人及見證人均為職業律師,其形式符合代書遺囑的要件,并在立遺囑前二日,被繼承人經醫療機構診斷精神意識清楚,故能夠認定該遺囑系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遺囑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