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社會中,許多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對于其自身發展非常重要,能為其帶來經濟收益。這其中,地理標志權是知識產權客體嗎?

一、地理標志權是知識產權客體嗎。
地理標志權可以是知識產權客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二、知識產權一般幾年過期。
關于知識產權一般幾年過期的相關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發行權等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