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怎樣規定員工工作時間的,勞動法對于工作時間規定
勞動法工作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法 工作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新勞動法》對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新勞動法》對休假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 國慶節 ;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 年休假 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勞動法對工作時間的規定是強制性的,但是員工個人在下班以后主動 加班 的這種做法因為是自愿的,所以公司不需要安排補休,也不需要支付 加班費 。如果平均下來每天的工作時間早就已經超過了八個小時,并且用人單位從來都不能保證調休,平時也基本沒有任何的休息的話,公司的這些操作是嚴重違規的。
勞動法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勞動法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為:一、我國的標準工作時間原則上為每天工作八小時。每周的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二、按照計時制來計算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也應按照每天八小時的工作時間來確定勞動報酬。三、用人單位還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會有一天到兩條的休息日。四、用人單位有生產需要可以適當延長每日的工作時間,但一般不超過每天九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法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是什么?
勞動法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為:一、我國的標準工作時間原則上為每天工作八小時。每周的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二、按照計時制來計算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也應按照每天八小時的工作時間來確定勞動報酬。三、用人單位還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會有一天到兩條的休息日。四、用人單位有生產需要可以適當延長每日的工作時間,但一般不超過每天九小時。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對工作時間的規定。根據《 勞動法 》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 國慶節 ; (五)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 工資 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 年休假 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我們作為勞動者一定要了解勞動合同法遵守勞動合同的規定,如果任何企業或公司有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內容條款我們都可以采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要遵守相關規定也要維護自己的權益。
職工的工作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關于職工的工作時間,我國《勞動法》和相關的法律文件都有明確規定。《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我國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是從保護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的角度出發,是維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的必要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侵害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也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和限度規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42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 勞動爭議處理 機構予以處理”。
勞動法上班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規定,工作時間為每日不得超過八個小時,平均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用人單位還必須保證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在春節、清明、中秋等法定節日期間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加班要支付加班費,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有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延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同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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