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舊刑訴法(2023年新刑訴法)
如何在在法律文書上的表達舊刑事訴訟法
如果有關條文在2023年3月14日后經過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條文,表述為“199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
如果引用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前的條文,應當表述為“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
參照:2023年最高法《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條文的批復》
一、根據案件情況,裁判文書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刑法條文,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表述:
(一)有關刑法條文在修訂的刑法施行后未經修正,或者經過修正,但引用的是現行有效條文,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
(二)有關刑法條文經過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條文,表述為“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
(三)有關刑法條文經兩次以上修正,引用經修正、且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條文,表述為“經××××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
二、根據案件情況,裁判文書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前的刑法條文,應當表述為“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
三、根據案件情況,裁判文書引用有關單行刑法條文,應當直接引用相應該條例、補充規定或者決定的具體條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修訂前、后刑法名稱的通知》(法〔1997〕19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復》(法釋〔2007〕7號)不再適用。
2023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強制措施修改的內容有哪些
2023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獲人大通過,這次修改內容很多,主要有以下九個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得到有效保障。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訴訟法重點完善了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規定。
二、修改完善了律師會見閱卷程序。新刑事訴訟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完善了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加強了對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障。
三、強化了對偵查措施的法律監督。新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四、補充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木制度,對于保證案件質量,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 補充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同時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五、規范了證人出庭作證制度。證人出庭作證對于核實證據、查明案情、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審判的公正性,需要進一步予以具體的規范。
六、擴大了法律援助適用范圍。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范圍。
七、適當調整了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新刑事訴訟法還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八、修改完善了二審程序。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同時,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性規定。
九、完善了刑罰執行程序。刑罰執行程序是懲罰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規范。新刑事訴訟法重點完善了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比較2023年刑事訴訟法與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逮捕條件的規定有什么不同
新刑訴法中關于逮捕條件的規定應該進一步細化
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是: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依法逮捕。
新刑訴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是: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對比新舊兩種對逮捕條件的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1996年刑訴法對逮捕條件規定得比較籠統,新刑訴法的立法者力求將逮捕條件規定得詳細,更便于操作,但其中仍存在一些不易操作的問題,如新刑訴法采取列舉式的方式來規定逮捕的條件,盡量做到便于對照操作,但無論是“可能實施新的犯罪”還是“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或者是“企圖自殺或者逃跑”,均為對犯罪嫌疑人主觀的判斷,是一種預期可能性,和對已經發生的事實進行認定不同,是否可能發生,只能通過相關間接證據的分析來推斷,判斷者的認識主觀性更強。
因此,如何正確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發生新刑訴法列舉的逮捕條件,就對偵查監督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公安機關對這些主管判斷逮捕必要性證據收集也是一個問題。例如:某甲盜竊一輛摩托車價值5000元,既無前科又非累犯,又無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行為,也無可能實施新的犯罪跡象,也沒有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或者是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等證據,僅僅一次盜竊5000元屬數額較大,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總之不符合刑訴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批準逮捕還是不批準逮捕,如果批準逮捕,顯然屬欠缺逮捕必要性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那么如果不逮捕,誰又能保證其不繼續犯罪和打擊報復呢?如果繼續犯罪,誰又能承擔起此責任呢?
對此,筆者認為應該繼續細化逮捕條件,使偵查監督部門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例如可以規定: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的;因防衛過當造成重大損害或者避險過當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犯罪后有悔罪表現并積極賠償損失的;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現且明顯符合緩刑條件的;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積極賠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等為沒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此外,還可以增加偵查機關提請前論證,提高審查針對性和準確性,也有助于防止對明顯無逮捕必要的盲目報捕,從而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2023年9月的 司考,刑訴法,到底以2023年3月修訂過,還是以修改前的內容為準?
已修訂過的為準,因為已經通過了,只要是考試以前半年之前通過的法案都可能考
2023年刑訴法與1996年刑訴法年哪幾塊大的方面進行了修改?
1、強制措施
2、辯護制度
3、簡易程序
4、證據規則
5、特殊程序
舊刑事訴訟法全文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律法規。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3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3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條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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