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商法有什么區別

商法與民法的區別如下:

1、立法價值取向不同

立法價值取向主要包含兩層含義:其一是指國家制定法律時希望達到的社會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個價值目標出現矛盾時的最終價值目標選擇。民法與商法同屬私法,具有諸如誠實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價值取向,但由于調整對象不同,兩者也存在較大的差異性。例如民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當公平與其他民法原則發生沖突時,民法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公平,即公平優先兼顧效益與其他;商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優先兼顧公平與其他。

2、調整的主體不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3、調整對象不同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商法調整的是營利性主體即商主體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民事關系包括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在調整對象上具有復合性;商事關系盡管有人認為包括商事財產關系和商事人身關系,但從實質上講商事人身關系是依附于商主體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廣義上的財產關系,因而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具有單一性。

4、主體范圍不同

民事法具有適用主體廣泛性的特點,可以適用于一切社會公眾。商法則具有適用主體限定的特點,僅適用于商主體。

5、法律責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商法除過錯責任原則外,還大量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民法典和合同法的區別是什么

《民法典》是關于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規范和各個分編對民事關系的單獨規定,包括了合同法的內容;合同法則是一部民事單行法。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參照《民法典》的規定,但兩者的不同之處還是很多的?!睹穹ǖ洹肥┬泻螅逗贤ā吠瑫r失效。2023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民法典中有哪些要素/原則/條文吸納了經濟法的理念?

經濟法的理念是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靈魂暨最高原理,經濟法學從總論到分則、經濟法的各項具體制度都應能體現經濟法的理念,否則就是空有驅殼、徒有其表。

首先要在經濟法學研究中確立符合經濟法客觀應然性的正確理念。經濟法學研究曾經不重視理念、沒有理念,到頭來形勢、政策、領導人的好惡稍有變化,在“經濟法”旗下所作的研究有的就輕易化為無意義的文字和故紙;有些則搖身變為其他部門法學的成果,有人美其名曰這是經濟法學對中國新時期法學的貢獻,殊不知理論、學說沒有及時地對實踐加以科學的總結、詮釋和升華,且不說造成資源的浪費,這本身已辜負了學問的使命,對實踐和法學造成了損害。

由于不能準確、深刻地把握社會化和公私融合、官民平等合作的真諦,經濟法學中存在著不少不適當的、有些是似是而非的經濟法理念。為了學科建設和科學,要藉此機會對事不對人地提出來。諸如“經濟法是公法”、“經濟法是國家干預法”、“經濟法的基本特征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不平等”(因此不能像對公民、法人一樣對政府等公主體適用調整經濟關系的實體法),動輒要把公私有機交融的經濟關系割裂為“管理關系”和平等主體間的關系,或者干脆就從私的角度觀察研究有公主體、公有財產參與的經濟關系,把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等不假思索地推給民商法,放棄對公私交融之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及其中國特色作原創性的艱苦科研。這些自覺或不自覺的意識及相應的“學說”、論述,往往被認為就是中國的“經濟法”,經常成為學生和學者們恥笑的“學問”,這無疑損害了經濟法學的科學性和聲譽,妨礙了經濟法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學科或專業在人們心目中的真正確立。經濟法部門的存在依賴于主客觀統一,其中主觀方面又起著主導作用,如此沒有正確理念的“經濟法學”,自然不能積極有效地指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實踐,反有損、有害于實踐。這段話似乎說得重了些,但希望它能起到一個警醒作用,讓我們對經濟法學的現狀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使之盡快消除泡沫,由虛脹變為實的繁榮,更上一個新的臺階。

其次,經濟法的制定要由正確的經濟法理念作為指導。法的制定是一種合目的性行為,是在一定的法理念指導下進行的。因此,立法者有什么樣的法理念,就會制定出什么樣的經濟法,其經濟法理念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真理性,會直接影響到經濟法立法的合理性。毋庸諱言,在我國經濟法產生之初,立法者的頭腦中尚無現代經濟法的理念,他們區分不開經濟法的理念與民商法、行政法的理念,所以當時制定的許多“經濟法”,后來就逐漸顯現出非經濟法的特性,例如1981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更多的是政府部門為自己爭權而起草或制訂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規章,所謂部門立法,骨子里透著一股管卡壓、官民不平等、管理者只有權力沒有義務和可問責性的精氣神。如今中國已加入WTO,越來越多經濟法的法律法規開始體現官民一致、平等,公開、公平、公正,將政府公共管理、維護社會利益和經濟秩序的職能具體化為其義務和可問責性,政府從事經濟活動與民平權同責等現代經濟法的要求,但是很難說立法者已經穩固地確立了現代經濟法的理念,還不能保證其制定的都是“良法”,不出臺“差法”和“惡法”。因此亟需將人們業已認識到的經濟法要求抽象、上升為立法者的理念,以保障今后將出臺的一系列經濟法如《反壟斷法》、《電信法》等成為真正體現經濟法理念的法。在這方面,入世是一個很好的契機,因為WTO規則本質上就是貫徹英美法理念的“經濟法”,藉助美歐發達國家基于其民族利益的強大外力,可以促動我們的立法者、政府和人民及早認清、掌握其中的理念,并將其置入中國的經濟法中去。

最后,經濟法的適用、實施也在呼喚經濟法的理念。如果沒有正確的理念指導,即使有立法或法條,它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不但可能達不到立法者預期的目的,而且有時還會走向反面。例如,經濟法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權力,期望它們運用權力去管理、調控國民經濟,以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但是權力往往被用作追求、實現部門利益、小集團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工具,背離了立法的目的;投資和企業引資、經營中的營私舞弊由來已久,《公司法》和《刑法》中對其不乏種種規定,但由于行為的決策往往涉及政府、黨委,最終便無人來切實承擔有關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土地利用、管理中形形色色的不法行為也是如此,結果是違法亂紀愈演愈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久久不得規范、確立,原因就是缺乏經濟法的理念。按照法治的基本要求,任何行為或社會關系都不得脫法,哪怕在法條的規定語焉不詳、模棱兩可、矛盾沖突、空白闕漏的情況下也是如此,決不允許執法或司法者推托或怠于執法、司法,也不允許其放棄公平正義而敷衍執法、司法,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求它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后保障,以法的名義對任何紛爭給出“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政府不得封鎖市場和濫用權力限制競爭,但只規定了由上級政府處理,結果幾起訴至省級高院的政府壟斷案,都以“和稀泥”調解結案,不辨正誤,受害者有理莫辯,違法者不必承擔法律責任,這也是沒有正確的經濟法理念所造成的。所以,如果執行法律的人頭腦中沒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經濟法理念,這個社會、這個國家事實上是沒有經濟法的,真是千鈞系于一發啊。

當然,經濟法的理念畢竟是主觀的,它必須體現在具體的法律制度中,在實在法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表現其存在和價值。所以,研究探討經濟法的理念不是紙上談兵,不能把它搞成脫離實際的純粹思辨。人類的任何理性進而理念都是經驗和教育的產物,法的理念是在人們長期的社會和法的實踐中產生的,而不是先驗的,我們需要實踐為法暨經濟法的理念提供經驗材料,沒有社會經濟和法的實踐、沒有學術的探討積累和教育,就沒有法暨經濟法的理念。E?博登海默稱:“事實上,人類自有一種與生俱來的能力,它使個人得以在自我之外設計自己,并意識到合作及聯合努力的必要。這就是理性的能力?!盵11]這種先驗論的觀點自然是不能成立的,循此發展,經濟法理念及其探討就會變成無意義的玄學。

總括而言,本文要表達的基本意思是:我國社會經濟和法治實踐、法學的發展已經到了這樣一個關鍵時刻,亟待確立符合社會化客觀要求的經濟法理念,通過其主導、能動作用,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其法治建設包括法學和經濟法學的研究,躍上一個新的臺階,時不我待。一般而言,經濟法理念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是這樣的:由于生產力進而生產關系的變動,引起了利益關系的變化,既有法理念指引下的法已不再勝任對變化了的利益關系的調整,于是在人們需求本能的驅使下,社會上出現了不拘公與私、官與民的經濟性法律規范或者判例,通過對此法現象的研究,人們開始發現其內在規定性,在此基礎上形成初步的經濟法理念。在這種理念指引下,立法者開始自覺地制定、修改、廢除經濟法律規范,執法或司法者將其適用于社會生活,并通過社會成員逐步接受此理念,使經濟法得以普遍實現,而社會成員整體上對此理念的感受、好惡和接受程度,又是該理念進一步變化乃至其他新理念產生的原動力。法學家通過對上述現象和互動過程的研究,不斷修正和完善經濟法理念,以此影響立法者、執法或司法者和全體社會成員。經濟法就是在這樣的“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過程中,始終在一定的經濟法理念的主導下,日益走向完善的。

經濟合同法廢止了嗎

經濟合同法已經廢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項相關條款規定無效;經濟合同法改成民法典了。

《經濟合同法》是1985年制定的,而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開始施行,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差招教合同法考點《經濟合同法》相應失效;2023年1月1日《民法典。稅屋提示——依據主席令9屆第15號 中華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法中是不是有定金規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本法規全文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合同法對于退貨解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宗旨提高經。

合同法是什么

什么是合同?什么是合同法?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違約責任等合同關系。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一旦簽訂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經理人在簽訂合同時,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合同,合同有怎樣的法律特征,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才能產生法律自效力。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合同概念之下,可以容納財產、身份、行政、勞動等不同性質的多種法律關系。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同屬民事法律領域的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質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2、合同是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

3、合同是從法律上明確當事人間特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文件。

4、合同是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發生法律效益之后,當事人各方都必須全面正確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方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仲裁,請求強制違約方履行義務,追究其違約法律責任。

二、什么是合同法?

1、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違約責任等合同關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強調主體平等、自愿協商、等價有償的原則。這些原則是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2)合同法貫徹契約自由的原則。在合同法中,主要是通過任意性法律規范調整合同關系。政府對當事人通過合同關系進行的經濟活動的干預,被嚴格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3)合同法從動態的角度為當事人提供財產關系的法律保護。合同法調整商品交換關系,即調整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我國的合同立法是在改革開放初期由計劃經濟體制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開始的。繼《民法通則》為調整合同關系作了原則性規定外,還先后頒布了《經濟合同法》(1981年頒布,1993年作了修改)、《深圳經濟合同法》(1985年)和《技術合同法》(1987年),以及大量單行法規和條例。這些都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培育和發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

2、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原則,是指其效力貫穿于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范之中的根本準則,是指導合同立法、合同司法和進行合同活動的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概括起來看,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是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逗贤ā返?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等;三是合同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更不得以強迫、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四是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2)自愿原則。合同自愿原則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的原則。民事活動除了法律強制性的規定以外,一律由當事人自愿約定?!逗贤ā返?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自愿原則貫穿于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第一,訂不訂合同,由合同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第二,與誰訂立合同,由當事人自己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合同內容;第五,當事人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可以自主地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第七,當事人有權對合同的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公證形式等做出選擇。

(3)公平原則。根據《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一是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合謀;二是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三是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地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不得有欺詐等惡意行為。在法律、合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清的情況下,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來解釋法律和合同,來平衡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

(5)合法原則?!逗贤ā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