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報復一個人

法律是最低的紀律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講規矩、守紀律,作為做人、做事的基本準則,做到頭腦中清楚、行動上自覺。堅定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要保持政治的敏感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如何不觸犯法律的報復一個人

釣魚執法辦法,引他犯罪,收集證據。利用他的胡攪蠻纏不講理,既然文化程度不高對法律了解也不深。用法律的武器報復他人是最爽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用語言折磨一個人,就不犯法嗎?我該怎么辦

這個是犯法的,屬于人身攻擊,不過不好掌握證據,所以要學會保護自己,人至賤則無敵!

如何不違法的報復一個人

報復的方式很多,最好的方式就是自己變的更成功,更有分量。

對待一個人最殘忍的方式是什么?(在不違法犯罪的前提下)

如果是傷害你的人,你為了保護自己,可以選擇無視。你越對一個問題較真,說明你對這個問題的人和事太在乎,如果你對這個事和人不在乎了,那就是對這個人的最大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