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4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3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王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關鍵詞】

銷售偽劣產品 成品油 行刑銜接 社會治理

【要旨】

成品油是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打擊偽劣成品油犯罪,整治成品油市場,有利于維護規范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燃料油和柴油的制造工藝、用途均不同,是兩種不同的油品,以燃料油冒充柴油進行銷售,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基本案情】

2023年初,被告人王某某接手經營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后王某某為賺取差價,多次從他人處購買燃料油(主要用途為船舶機械、鍋爐等),冒充柴油銷售給某礦業公司和某物流公司。王某某以燃料油冒充柴油對外銷售100余次,共銷售2200余噸,銷售金額共計1300余萬元。案發時,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油罐內存有23.5噸燃料油,貨值金額13萬余元。

經江西省九江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扣押油品的酸度、閃點(閉口)、硫含量和色度不符合普通柴油國家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訴訟過程】

2023年7月2日,安徽省東至縣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2023年9月27日,東至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萬元。王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12月22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依法打擊偽劣成品油犯罪,保護消費者權益。包括柴油在內的成品油,是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燃料油和柴油的制造工藝、用途均不同,是兩種不同的油品。以燃料油冒充柴油用于汽車,不僅會嚴重污染大氣,還會損傷車輛重要部件,造成行車安全風險,社會危害大。打擊假冒偽劣成品油犯罪,整治成品油市場,有利于維護規范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保障成品油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全面審查證據,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本案中,現場查獲的油品經過檢驗系不合格產品,但被告人之前銷售的油品是否符合質量標準,需要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參考GB/T28863-2023《商品質量監督抽樣檢驗程序具有先驗質量信息的情形》,檢察機關認為,檢驗報告已證明油罐里待售的油品為不合格。被告人購進燃料油來源固定,其明知購進的是燃料油而以柴油名義賣出,既有被告人的供述,又有證人證言及記賬憑證、發油報表等證據相互印證,在案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證明被告人一直以來均是以燃料油冒充柴油進行銷售。法院采納該意見,認定了全部犯罪金額,從而有力地打擊了犯罪。

(三)加強行刑銜接,注重社會治理。檢察機關在市場監管部門查處案件之初便參與會商研判,對案件定性、抽樣鑒定等提出建議,確保案件順利移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形成打擊合力,從案發到刑事立案用時不足兩個月。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完善證據,并就油品專業問題咨詢市場監管部門,確認以燃料油冒充柴油使用的危害性。檢察機關還通過以案釋法,廣泛宣傳,進一步提示當地成品油行業從業者合法合規經營。有關行政部門對全縣經營成品油單位進行全面排查。目前,該縣成品油市場合格率接近100%,成品油安全和經營秩序得到明顯提升。

趙某濤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注水牛肉 銷售金額 社會治理

【要旨】

在屠宰過程中對活牛注水,違反國家相關質量要求,降低牛肉產品的品質,屬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的行為。長期生產、銷售注水牛肉,在以往已售產品已滅失情況下,可以結合電子數據、交易記錄、被告人供述、市場交易習慣等綜合認定。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要注重與行政主管機關、公安機關協作,針對案件中發現的監管漏洞積極開展社會綜合治理,實現1+1>2的辦案效果。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趙某濤收購江蘇省南通市某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主要經營活牛屠宰、牛肉加工、銷售。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趙某濤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指使被告人賈某銀等人在屠宰活牛過程中,采用水管插入牛心注水的方式,增加牛肉重量,再由季某剛等工人分別對注水牛進行屠宰、加工。上述注水牛肉經趙某濤組織,由其子女趙某甲、趙某乙等人分銷至上海市多家農貿市場。案發后,公安機關在南通某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屠宰現場當場查獲2950斤注水牛肉。

經上海司法會計中心有限公司審計,趙某濤等人生產、銷售注水牛肉共計80余萬公斤,銷售金額達人民幣近5000萬元。

【訴訟過程】

2023年7月25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被告人趙某濤等17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兩批提起公訴。2023年12月2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趙某濤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500萬元,判處其他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審判決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4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準確認定犯罪性質,揭露注水牛肉社會危害性,嚴厲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犯罪行為人在屠宰活牛過程中注水,屬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畜禽注水,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本案中,檢察機關為揭示注水牛肉的實質危害性,組織科研院校食品安全專家開展專項研討,并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證實注水會降低單位牛肉制品中的營養成分和價值,降低牛肉的品質,且因注水更易造成病原性微生物污染,引發食物中毒,注水牛肉是具有實質社會危害性的偽劣產品。檢察機關在充分揭露注水牛肉社會危害性的同時,堅持“四個最嚴”原則,嚴厲打擊畜禽注水類犯罪行為,最終,本案主犯均被判處嚴厲的刑罰。

(二)精準認定注水牛肉銷售金額,體現刑事打擊罪責刑相統一原則。本案中,南通某屠宰有限公司在案發時間段屠宰、銷售牛肉的金額達3億多元,絕大多數牛肉已銷售,且根據被告人供述并非每頭牛均注水,故如何認定趙某濤等人生產、銷售注水牛肉的金額系本案難點。檢察機關結合已查證屬實的該公司生產記錄、交易記錄、聊天記錄以及案件10余名注水工、屠宰工關于屠宰過程中注水數量、注水比例的供述內容,并充分考慮注水牛肉銷售金額應減去牛副產品數量等交易習慣,最終認定本案生產、銷售注水牛肉的金額為近5000萬元。同時,針對本案中僅參與部分犯罪的員工,檢察機關充分參考該公司的考勤記錄,對每名員工參與生產、銷售注水牛肉的金額予以精準認定,實現罪責刑相統一,保證罰當其罪。

(三)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聯動綜合治理共護食品安全。本案被告人規模化組織化開展畜禽注水,涉案犯罪金額大,危害后果波及多個地區,跨區域特征明顯,治理難度較大。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發揮集中管轄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優勢,積極爭取上級檢察機關的統籌指導,落實“跨行政區劃辦案+屬地化檢察治理”聯動機制,與屬地檢察機關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機關、地方政府,同步在涉案四個區域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開展“食品安全共治”專項綜合治理活動,對有關市場公開宣告檢察建議,向現場商戶、群眾發放法治宣傳資料,組織市場商戶在“合法經營保障食品安全”倡議書上簽名承諾,并定期開展“回頭看”活動,持續推動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化建設,引導社會公眾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共筑食品安全保護網。

H電纜公司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不合格電線電纜 追加起訴單位犯罪 社會治理

【要旨】

正規生產廠商對產品未經質檢即出具產品合格證,放任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檢察機關辦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案件,要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依法追訴漏罪漏犯,并闡明不合格產品的實質危害,著力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消除安全隱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日,李某某開始擔任H電纜公司總經理。在李某某經營管理H電纜公司期間,其明知公司質檢部門未實際進行質量檢驗即出具產品合格證明,仍放任所生產的不合格電纜線出廠銷售。2023年10月16日,江西省景德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樂平市供電分公司塔前倉庫進行執法檢查,查扣部分由H電纜公司銷售的電線電纜。經黃岡大別山檢測認證有限公司檢測,H電纜公司生產、銷售的部分電纜線絕緣線芯標志導體直流電阻均超過國家標準要求的最大值,系不合格產品,不合格電纜總價值近60萬元。

2023年8月12日,李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訴訟過程】

2023年1月8日,江西省景德鎮市公安局食藥環分局以李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景德鎮市昌江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依法追加H電纜公司為犯罪嫌疑單位,并于2023年8月12日以H電纜公司、李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2023年9月10日,景德鎮市昌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單位H電纜公司罰金30萬元,判處李某某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依法認定主觀明知。H電纜公司作為正規生產廠商,生產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是否構成犯罪,關鍵是要看其是否具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主觀故意。正規生產廠商雖履行質檢義務但因過失亦可能導致殘次品流入市場,這種情況因缺乏犯罪故意不構成犯罪。但在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根據H電纜公司內部質檢流程的相關規定,查實該公司內部質檢員工未實際檢測產品質量即故意出具產品合格證,且作為公司實際經營者的李某某知情,應認定該公司、李某某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具有放任的故意,故認定其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二)依法追訴遺漏單位犯罪,確保全面打擊偽劣商品犯罪效果。本案公安機關僅以李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移送起訴。檢察機關通過自行補充偵查,補充完善證據,查實李某某系H電纜公司實際經營者、管理者的作用地位,明確其所作決定和行為系代表單位意志,為了單位利益,且生產、銷售偽劣電纜的收益均歸單位所有,故本案系單位犯罪,應當追訴H電纜公司作為單位犯罪主體。

(三)聚焦民生能動履職,綜合治理保障消費者權益。本案涉案偽劣電線電纜導體電阻超出國家標準,會增大電流在線路上通過時的損耗,加劇電線電纜的發熱,如果投入使用,會加快包覆電纜線絕緣層老化,且更易引發火災事故,具有安全隱患,屬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案發后,在檢察機關督促下,H電纜公司及時召回問題產品,對其他相關產品進行全面質量檢查,且對公司經營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彌補了產品質量漏洞,切實防止不合格電纜線再次流向市場。檢察機關開展跟蹤回訪,通過能動履職開展社會綜合治理,在保障消費者能夠購買到合格放心產品的同時,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孔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共同犯罪 以假充真 食品安全

【要旨】

將摻雜棉籽油的玉米大豆調和油,銷售給香油生產廠家;相關香油生產廠家在香油制品生產過程中,摻雜摻假,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針對案件中暴露出的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食品安全問題,制發檢察建議,促進食品安全社會治理。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3日,被告人孔某某成立沈陽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鄭某某擔任生產廠長。2023年,孔某某向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該公司“好財好”牌玉米大豆調和油的企業標準,該調和油的原輔料為玉米油、大豆油。之后,孔某某在制作玉米大豆調和油時故意違背已備案的企業標準,添加廉價棉籽油將油體顏色調至近似香油的顏色(俗稱“紅油”),并將該制作調配方法告知鄭某某。2023年10月至2023年8月間,孔某某、鄭某某等人將與香油顏色相近的“紅油”銷售到全國12個省、市的香油坊以及香油生產廠家。孔某某在推銷“紅油”過程中以該油顏色、溶點與香油相同為賣點,并向呂某某、李某某等經銷商傳授往香油里勾兌“紅油”或在“紅油”中添加一定比例香精提高香味以此冒充純芝麻香油銷售的方法;此外,該廠向部分經銷商、香油制造廠家違規銷售香精或提供購買香精渠道,用以調制假香油,其公司銷售香精金額為39330元。經查實,被告人孔某某、鄭某某參與生產、銷售偽劣香油制品金額為584207.6元

被告人呂某某系食用油油瓶經銷商,有廣泛的香油生產廠商銷售渠道。2023年10月至2023年8月,孔某某通過呂某某等人的銷售渠道推銷“好財好”牌玉米大豆調和油(“紅油”)。呂某某幫助對外宣傳該“紅油”可用于摻入香油當中,并從銷售額中提取利潤。2023年7月,呂某某向做銷售芝麻生意的被告人李某某介紹孔某某生產的“紅油”可以摻入香油當中,并將孔某某聯系方式告知李某某。李某某向多名生產香油人員推銷該“紅油”。2023年李某某向河北邢臺被告人王某超經營的河北某食用油有限公司推銷“紅油”,王某超在購入金額為130576元的“紅油”后與其公司負責生產的被告人王某達在生產香油過程中摻入該“紅油”和乙基麥芽酚、乙基香蘭素等香精成分,冒充香油進行銷售,由被告人王某越負責銷售并送貨。經鑒定機構檢測,該公司被抽檢的所有香油、芝麻醬均不合格。經查實,河北某公司銷售偽劣香油金額為277546.39元,銷售偽劣芝麻醬金額為24816.5元。被告人王某超、王某達、王某越參與生產、銷售偽劣香油制品的金額為302362.89元;被告人呂某某、李某某等參與生產、銷售偽劣香油制品的金額為130576元。

【訴訟過程】

2023年7月24日,河北省邢臺市信都區人民檢察院以孔某某、鄭某某等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信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12月31日,信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孔某某、鄭某某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9月13日,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孔某某、鄭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一)打擊犯罪源頭,保護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孔某某、鄭某某等人作為長期從事香油生產、銷售的從業人員,明知香油行業中存在往香油中加入所謂“紅油”,降低生產成本的潛規則,仍然故意研制“紅油”生產配方,制成與香油顏色相近的所謂“玉米大豆調和油”,并積極推銷,推動下游購買者將“紅油”摻入香油或在“紅油”中加入香精冒充香油,孔某某、鄭某某等人的行為對制造假香油,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該行為是實踐中常見的源頭性犯罪,從源頭上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有利于認真貫徹落實食品藥品“四個最嚴”要求,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二)提前介入,深入溝通,妥善辦理跨地域關聯制假售假案件。為有效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切實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都區檢察院積極與市場監管部門溝通協調,形成打擊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既開展個案協作,也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報、聯席會議等機制建設,深挖犯罪線索。信都區檢察院在受理該案之初,即選派檢察官提前介入,多次參加案件偵查研討。信都區檢察院充分發揮案情通報和提前介入的優勢,就案件的定性、生產、銷售偽劣香油人員責任、偵查方向以及證據保全等向公安機關提出法律意見,促進跨地域關聯制假售假案件的妥善辦理。

(三)充分發揮行刑銜接作用,在辦案中促進食品安全社會治理。食品安全關系千家萬戶,保障食品安全就是保障民生。在食用油中摻雜、摻假因檢測難等技術問題較難被發現,本案中,行政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加強行刑銜接,通過多方努力突破技術難題,有力打擊違法犯罪。同時,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精誠合作,進一步嚴格規范轄區食品藥品添加劑的銷售管理,建立添加劑的溯源機制;提高日常檢測水平,形成信息公開常態化;完善食品監管機制,加強執法處罰力度;加強食品安全宣傳引導,提高公眾法律意識等,共同促進食品安全領域的齊管共治。

申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桶裝水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假冒注冊商標 桶裝水 致病菌超標

【要旨】

涉案食品中致病菌嚴重超標,可以結合專家意見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全鏈條打擊犯罪行為,徹底鏟除犯罪網絡。積極開展知識產權權利人權利義務告知工作,推動權利人實質性參與刑事訴訟,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2023年間,申某某、魏某某使用購置的純凈水過濾器具、灌裝設備私設水廠,使用地下井水灌裝桶裝水,通過加封防偽標識、封條、封蓋等方式假冒知名純凈水品牌的純凈水,并銷售給經營桶裝水或超市的被告人徐某某等人,銷售金額達105萬余元。被告人徐某某等28人明知該桶裝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標準且屬于假冒知名純凈水品牌的桶裝水仍對外銷售,銷售金額為19萬余元至2400余元不等。被告人張某某等人明知銷售的桶裝水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分別為21萬余元、13萬余元。被告人鄭某某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將用于桶裝水封口的假冒的知名純凈水品牌商標標識出售給申某某等人,銷售金額為22萬余元至5萬余元不等。

經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檢驗,涉案的生產廠房提取的罐裝飲用水和扣押的桶裝飲用水微生物指標中銅綠假單胞菌不合格。經認定,涉案商標標識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訴訟過程】

2023年6月9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檢察院以申某某、魏某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徐某某等人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鄭某某等人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張某某等人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紅橋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1月6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分別判處申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拘役六個月(緩刑)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并禁止魏某某等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是準確認定食品中致病菌嚴重超標的危害性,依法嚴厲打擊犯罪。桶裝飲用水已經成為人民群眾的日常消費品,其質量安全問題備受關注。本案扣押的桶裝飲用水經檢測,銅綠假單胞菌超標500余倍,明顯不符合GB19298-2023的國家標準。為進一步確定銅綠假單胞菌超標對人體的危害性,檢察機關與衛生健康部門進行會商,并要求有關人員出具專家意見,證明銅綠假單胞菌嚴重超標可能引起中耳炎、胸膜炎、菌血癥、敗血癥等,還有可能引起嬰兒嚴重的流行性腹瀉,能夠認定涉案桶裝水“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結合被告人申某某、魏某某的主客觀行為,認定其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二是依法引導偵查取證,全鏈條打擊犯罪行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知識產權犯罪關聯緊密,檢察機關注重引導公安機關對生產窩點、上游假冒商標標識來源、下游銷售網絡全面取證,查明涉案人員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等相關罪名,確保全鏈條打擊犯罪。本案中,申某某等人的行為同時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是依法能動履職,強化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保護。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案件后,第一時間書面告知知識產權權利人,送達《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與涉案商標權利人公司進行溝通,聽取意見。主動引導權利人向公安機關提供權利證明等書面證據材料,及時補充完善涉案商標的鑒定,推動權利人實質性參與刑事訴訟。案件查辦后,涉案品牌的桶裝水在天津地區銷售量已經恢復至正常水平,有效遏制了假冒桶裝水的蔓延勢頭,避免“劣幣驅逐良幣”,切實維護了正常市場秩序。

陳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非法添加物質 主觀明知 以案釋法

【要旨】

在食品生產中非法添加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質,或明知系添加上述物質的食品而銷售的,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檢察機關在全面把握證據的基礎上,準確判斷各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明知,實現對有毒、有害食品生產方和銷售方的全鏈條打擊。同時充分發揮檢察機關以案釋法優勢,圍繞案件積極開展普法教育,宣傳食品安全法律規定,警示違法犯罪分子,助力消費者提升食品安全意識。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8日,被告人陳某某注冊成立M公司,生產、銷售予錦囊淀粉囊裝瑪咖黃精粉(以下簡稱“予錦囊”)、予顏蕊黃精葛根固體飲料(以下簡稱“予顏蕊”)、草本樸真牡蠣黃精固體飲料(以下簡稱“樸真固體飲料”)等多種產品。為增強產品的壯陽、滋陰等功效,提升銷量,陳某某從網上購買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等物質,安排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等人按一定比例在食品生產過程中進行添加,制成膠囊或沖劑之后對外銷售。2023年8月至2023年6月,陳某某等人共計生產、銷售相關食品433萬余粒(條),銷售金額810余萬元。

2023年3月,被告人劉某某委托M公司生產樸真固體飲料。被告人劉某某明知該產品含有西地那非,仍銷售給被告人孫某某近1.3萬盒,銷售金額64萬余元;被告人孫某某明知該產品含有西地那非,仍通過網絡平臺將該產品向外銷售760余盒,銷售金額17萬余元。

2023年6月10日,陳某某的生產及銷售場所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扣押予錦囊等15種產品,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鑒定,予錦囊等14種產品中檢測出他達拉非成分,予顏蕊檢驗出西地那非成分。經湖南省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陳某某等人生產銷售的涉案產品中含有禁用的藥物成分他達拉非或西地那非,屬有毒有害食品。

【訴訟過程】

2023年3月9日,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檢察院以陳某某、陳某甲、陳某乙、劉某某、孫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7月8日,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陳某某等五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至35萬元不等。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陳某某等提出上訴。2023年12月20日,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等系治療男性勃起功能障礙等病癥的處方藥,必須在醫生指導下使用,不當服用可能會傷害消化系統、血液和淋巴系統、神經系統等,對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2023年3月,西地那非、他達拉非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陳某某等人在生產保健食品過程中罔顧消費者生命健康非法添加此類物質,并銷售至全國多個省市地區,對消費者造成潛在的危害,且已有多名消費者出現不良反應,其行為已經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當予以嚴懲。

(二)準確判斷嫌疑人主觀明知,全鏈條摧毀犯罪網絡。考慮到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專業的藥學或法律知識,在判斷其主觀明知時,并不要求其明知生產或銷售的食品內添加了西地那非等禁用物質,而是結合生活常識,明知生產或銷售的產品內添加了國家禁止添加的物質,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即可。本案根據劉某某長期從事保健品銷售、多次與他人交流產品添加劑量及安全問題、收到產品含西地那非的檢測報告后仍繼續銷售、銷售過程中不斷收到不良反應反饋等情況,綜合認定其具有主觀明知。在辦案中,檢察機關加強與執法司法機關配合,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機關追根溯源,深挖犯罪,注重全鏈條打擊犯罪,徹底鏟除犯罪源頭,摧毀犯罪網絡。

(三)充分發揮以案釋法優勢,積極參與食藥安全綜合治理。檢察機關在依法從嚴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時,積極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強化以案釋法,做好犯罪預防工作。庭審階段,積極配合法院通過抖音直播庭審過程,檢察機關在庭審中充分釋法說理,引發社會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廣泛關注與討論。判決后,及時向社會公眾通報案件辦理情況,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提示犯罪風險,多維度、多舉措展現檢察機關依法有力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堅定決心和積極作為。

彭某某、李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工業硫磺 行刑銜接 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

【要旨】

在食用農產品加工、銷售、貯存等過程中,使用工業硫磺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檢察機關要強化行刑銜接,增強檢察監督實效;堅持寬嚴相濟,當嚴則嚴,有力震懾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通過“以案釋法”等方式促進企業和個人守法經營,有效維護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公信力。

【基本案情】

彭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在位于四川某縣的家中收購竹筍,將竹筍通過加食鹽蒸煮或用食品添加劑焦亞硫酸鈉浸泡后銷售給竹筍加工企業。2023年4月初,因收購的竹筍數量大,為提高生產加工效率,降低成本,二人商議決定使用工業硫磺熏制竹筍。二人遂使用在網上購買的工業硫磺對未加工完成的竹筍在夜間進行熏制,并將熏制好的竹筍裝入編織袋內存放準備銷售。現場查獲彭某某、李某某使用工業硫磺熏制的竹筍20余噸。經檢驗,查獲的竹筍中二氧化硫殘留量嚴重超標。

【訴訟過程】

2023年10月28日,四川省某縣人民檢察院以彭某某、李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訴。二人自愿認罪認罰。2023年11月14日,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二被告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罰金1萬元;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罰金1萬元,禁止李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食品的生產、銷售及相關的活動。一審宣判后,兩名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堅持以“嚴”為本,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食用農產品“從農田到餐桌”鏈條長、風險多,尤其像竹筍等農副產品時令性強、生產周期短,易腐敗變質,個別家庭作坊或小規模企業為防腐并降低生產成本,使用工業硫磺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進行加工,易對人體神經系統、腎臟、肝臟造成損害,具有高致癌風險。工業硫磺因危害人體健康被國務院有關部門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第一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檢察機關對案件準確定性,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從源頭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也及時有效地阻止了涉案竹筍最終流向消費者餐桌。

(二)能動履職加強行刑銜接,增強檢察監督實效。檢察機關主動加強與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通過信息共享、線索通報、聯席會議等方式,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檢察機關在參與行政執法機關個案會商時,建議市場監管部門固定相關物證,及時抽樣送檢;發現涉嫌犯罪后,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督促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應公安機關商請,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查明案件事實。從行政調查到刑事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將檢察監督落實到案件辦理全流程,確保了案件辦理質效。

(三)堅持“以案釋法”,維護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公信力。當地的“某竹筍”是獲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的品牌,為打消竹筍生產、銷售企業的擔憂和消費者的質疑,檢察機關邀請當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竹筍生產、銷售企業及消費者代表旁聽庭審,促使當地竹筍生產銷售企業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認識,自覺合法經營。本案的及時查處,也給當地收購加工散戶敲響了警鐘,起到了震懾和預防違法犯罪的作用,有效維護了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公信力,為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不合格化肥 提前介入 司法救助

【要旨】

涉農案件事關國家糧食安全和百姓民生福祉,檢察機關要主動作為,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全面取證,為指控犯罪夯實證據基礎。要在依法嚴厲打擊涉農資安全犯罪行為的同時,積極保障被害農戶的權益,及時全面開展司法救助,參與社會綜合治理,最大限度幫助被害農戶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做好司法辦案“后半篇文章”。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0日,符某注冊成立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從事化肥的生產、銷售。爾后,符某在未聘用任何化肥生產專業人員和化肥檢驗人員的情況下,通過將化肥生產原料隨意配比、假冒檢驗員簽字、偽造化肥檢驗報告、合格證等手段,大量生產復合氮肥、尿素、復合肥料等品種化肥,并銷往四川、重慶、云南等地。2023年5月27日,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因生產、銷售不合格化肥,被重慶市墊江縣農業農村委員會予以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至2023年初,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仍將以前述方式生產的化肥以6萬余元的價格銷售給經銷商,由經銷商將化肥陸續銷售給重慶市渝北區各鎮558戶農戶,數量共計100余噸。后經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抽樣檢驗,涉案化肥氮、磷、鉀的含量未達到國家標準,均為不合格化肥產品。

2023年5月18日,符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訴訟過程】

2023年8月9日,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以被告人符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依法追加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為犯罪嫌疑單位,并于2023年12月6日以該公司和符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單位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8萬元;判處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判決后,被告單位、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發揮檢察機關審前主導作用,積極提前介入。本案屬于危害國家農業生產安全、損害農民合法利益案件,檢察機關通過兩法銜接平臺,收到重慶市渝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移送的涉案線索后,經研判確定該案涉農涉糧,地跨川、渝、滇三省市,受損農戶500余戶,案情重大取證難度大。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審前主導作用,在信息共享、初查方向與取證重點等方面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開展有效銜接,主動提前介入刑事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對涉案化肥種類、數量、金額進行精確統計,按照不同種類化肥進行分類登記、抽樣、送檢,并對其他證據調取、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事項提出意見建議,為指控犯罪打下堅實證據基礎。

(二)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準確認定案件性質。檢察機關在辦理涉農案件時,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緊緊圍繞犯罪構成要件收集、審查、認定證據。本案中,有受害農戶反映其種植2萬余株柑橘樹等農作物因使用假化肥出現落葉、爛根現象。檢察機關經實地走訪并咨詢農業專家,查明造成被害農戶柑橘等農作物落葉、爛根系因使用高氯化肥(不宜用于柑橘等旱地作物),涉案化肥的氯含量并未超出國家標準,故難以得出涉案化肥與被害農戶損失之間存在刑法上因果關系的結論,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罪。但犯罪行為人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銷售數額達5萬元以上的,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三)全面落實司法救助政策,促進社會治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類刑事案件中,商品的購買者既是刑事案件被害人,也是普通消費者。辦案中,檢察機關了解到購買假化肥的農戶絕大多數為留守老人,部分才剛剛脫貧,經濟條件、創收能力較差,且因農作物損失的原因無法查明,被害農戶亦無法通過民事途徑獲得救濟,檢察機關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依法對涉案的558名被害農戶全部給予司法救助,共計人民幣26萬余元。檢察機關將打擊犯罪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有機結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踐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急群眾所急、解群眾所難,努力開展司法救助,幫助被害群眾挽回經濟損失,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讓消費者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和司法的溫度。

呂某某等人詐騙案

【關鍵詞】

電信詐騙 “保健品” 維護老年人權益 分層處理

【要旨】

利用老年人重視健康、求醫心切的心理,假冒專家身份進行診療,通過謊報病因、夸大產品療效等欺詐手段,將低價購進的保健品高價賣給不特定老年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構成詐騙罪。要根據各行為人參與犯罪時間的長短、職責分工、非法獲利、職業經歷等,綜合判斷行為人責任輕重。檢察機關要積極延伸辦案效果,開展以案釋法,提高群眾識騙防騙意識。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間,被告人呂某某伙同被告人呂某,在北京成立公司,糾集同案犯侯某某、張某某等30余人,組成固定的電信詐騙犯罪集團,假冒醫療衛生單位行政工作人員、醫生、主任等身份,通過謊報病因、夸大產品療效等欺詐手段群呼或單獨撥打不特定老年被害人電話,將十幾元至一、二百元購進的保健品、藥品,以幾千元甚至上萬元的價格賣給老年人群體,以此獲取非法利益。經查,2023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間,該犯罪集團共計騙得江蘇省、北京市等10余省份1010余名老年被害人人民幣492萬余元。

【訴訟過程】

2023年8月13日、9月18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分別以詐騙罪對呂某某等人提起公訴。2023年12月20日、2023年1月7日,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呂某某等21名被告人十三年至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厘清案情,準確定性,精準區分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老年人購買保健品被騙事件屢見不鮮,有觀點認為此類事件屬于低價購進高價賣出的正常市場交易行為,雖然存在以次充好的情況,但老年人也是自愿購買,沒有強迫交易,不夠成犯罪,僅涉嫌民事欺詐。本案中,被告人通過假冒身份進行診療、夸大病情使老年人陷入錯誤認識、夸大保健品療效承諾可以根治等欺詐行為,迷惑老年人“自愿購買”,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準確區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作用,堅持“輕輕重重”的分層處理原則。對共同犯罪案件,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證據,準確認定事實,區分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本案中檢察機關根據各行為人參與犯罪時間的長短、職責分工、非法獲利、職業經歷等情況,綜合判斷行為人責任輕重,分類處理涉案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針對老年人實施詐騙犯罪屬從重處理情節的規定,對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員提出十至十三年的量刑建議,對于部分參與時間短、認罪態度好、情節較輕的一般參與人員,提出判處緩刑的量刑建議。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三)維護老年人合法利益,開展法治宣傳,延伸辦案效果。本案犯罪分子通過對老人噓寒問暖等方式獲取信任,同時,利用快遞貨到付款的形式,騙取不會網上轉賬的老年人的錢財,環環相扣,精準施騙。很多被害老年人把詐騙分子當作親人,被騙而不自知,部分被害人僅一個月就花費十萬余元數次從詐騙分子手中購買價值僅幾百元的保健品。本案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及時向物流公司及相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加強對類似公司所寄快遞的審核力度。同時,綜合運用報刊、公眾號等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曝光該案件,提高群眾識騙防騙意識,規勸老年人盡量前往正規醫院看病就診,積極維護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