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條例、規章制度、法律等,是屬于法律還是法規?是否還區分不清呢?

首先,來解釋下主要的法律淵源

法律淵源分為六大類

一、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二、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一般法律由全國人民大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三、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地方性法規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四、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

地方政府規章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五、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六、國際條約和協定

所以效力等級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依據效力的等級劃分,我們就可以知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國家的根本法就屬于憲法的范疇

《刑法》、《公司法》、《民法典》等調整國家與生活之間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就屬于法律的范疇

《XX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XX市節假日放假辦法》等法律、法令、條例、規則、章程法定文件就屬于法規的范疇

《XX公司對XX公司的收購管理辦法》、《XX公市的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就屬于規章的范疇

依照法律精神的法律原則解釋就是司法解釋

我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就是國際條約和協定

只要我們抓住每個法律的淵源的概念,按照效力等級排列,明白每一個法律淵源是做什么的,出臺這樣的文件具體有什么作用,就能很好的區分什么是屬于法律,什么是屬于規章制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