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刑事民事起訴狀

被告人陶某,系包頭宇宏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于2007年9月30日被達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

被告人黃某,系包頭宇宏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于2007年10月1日被達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

本案由達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黃涉嫌詐騙罪,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7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達茂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于2007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7年9月,被告人陶、黃以非法占有公司財產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偽造內容為宇宏公司收到包頭海巖公司預付鐵粉款200萬元假收條,自己制作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承諾書。被告人黃偽造了包頭市海巖礦產有限責任公司購買宇宏公司200萬元鐵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巖公司假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騙取海巖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蓋海巖公司公章并復制海巖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告人黃將假合同、假申請書、海巖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其父親的房證交給被告人陶。2007年9月12、13日陶帶著假收條、假合同、假申請書、以及海巖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擔保承諾書和擔保財產相關證件,騙取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訴前財產保全法律手續,并交5000元費用民事訴訟怎么寫訴狀,包頭市中院于2007年9月29日下達(2007)包立—保字第61號民事裁定書,扣押宇宏公司鐵精粉500噸。

認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 報案材料;

(二) 證人證言

(三) 被告人陶、黃的供訴材料;

(四) 書證材料;

(五) 二被告人的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偽造假合同等手續民事訴訟怎么寫訴狀,騙取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任,通過訴前保全措施,非法占有公司財務,數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詐騙未得逞民事訴訟怎么寫訴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屬詐騙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以上是找法網小編編輯整理的詐騙刑事民事起訴狀范文。起訴狀應該寫清糾紛發生的原因,起訴的訴求以及說明相應的依據與理由。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找法網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