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員工福利費管理,維護員工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員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和《員工福利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子公司、辦事處)。

第三條 探親假范圍與條件

(一)凡在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員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員工與父母、配偶分別居住在三地,按照每年探望一次配偶、父母的規定。

(三)未探望父母的,不發放探望父母探親路費。

第四條 員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標準開支:

(一)不足100公里的不發放。

(二)100公里至150公里以內不發放探親路費;按每公里1.0元/公里計發。

(三)150公里以上至250公里以內(含,下同)按每公里1.6元計發;

(四)250公里以上至500公里以內(含)按每公里1.4元計發;

(五)50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以內按每公里1.2元計計發;

(六)超過1000公里以上的部分按1.00元/公里計發。

第五條 探親里程測算

以員工工作所在地至員工探親縣區里程加上縣區至探親地點里程50公里作為探親里程作為單程探親里程測算依據。

第六條 員工一年內只享受帶薪休假或者帶薪探親假中的一項。

第七條 員工探望父母時,應提供相應的探親機票車票(實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計發探親路費,機(車)票作為計發探親路費的附件粘貼在相應的憑證之后。

第八條 探親路費每季度終了當月25日前申報,不得跨年申報。

第九條 探親路費列福利費相關科目支出。

第十條 優秀員工子女隨同本人探望父母的,有其規定的,全票的按80%計發作為優秀員工的福利獎勵,半票的按40%計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財務部門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