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中,有一類婚姻是特殊的,現在還很普遍,那就是再婚。目前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存在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的情況。為避免地方性立法的不平等,需要在更高位階的立法上盡可能統一標準。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相關機構審批,可再生育子女:

(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 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有殘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 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也就是該家庭可以有4個孩子)

(五)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