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財產嗎(女方婚前貸款買的房子離婚后怎么算)
我們今天來和大家聊這樣一個法律問題:夫妻一方婚前付首付,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這樣的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的答案其實是,這樣的房屋既不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什么這樣說呢?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典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8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據此可知,對于這種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貸款購買,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其既不能認定為支付首付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完全無權利分割。也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在司法實務中,對于這種房屋的分割,首先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法院通常會判決房屋所有權歸支付首付一方所有。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一來要承擔全部未償還的貸款,二來要將另一方婚后共同還貸而支付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增值部分補償給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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