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未辦理結婚登記而有小孩的,不是事實婚姻,而是屬于非法同居關系,當事人可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