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管轄權規定(民法典關于離婚管轄權的規定)
“煙火律師”從不代理離婚案件。
但是,在律師執業過程中,經常遇到有人咨詢,問離婚案件應該向哪個地方的法院起訴?尤其是對方不在住所地的情況下。這里牽涉到民事案件的訴訟管轄地的問題。為了幫助有需要的人,本文就對此問題作一個統一的解答。
【民事訴訟管轄的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個一般規定當然是用離婚案件。原則上是由被告住所地管轄,現實生活中往往原告和被告都在同一地方,所以影響不大。但是,對于訴訟離婚案件,往往出現雙方分居達到一年以上,一方或雙方離開住所地的情況。這時,就出現了經常居住地的問題。
【什么是經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條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經常居住地如何證明,由誰證明,期限從什么時間開始起算,都存在爭議。由原告證明的話,難度很大。起訴的時候又不可能由被告證明。所以,經常居住地在具體的案件中不易證明。
【離婚訴訟管轄的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第一款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原告可以選擇在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注意,這里的條件只是“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原告無需去證明被告的經常居住地在哪。這樣做是實事求是、符合實際的,也便于解決問題,避免因一方的刻意躲避,離婚自由無法實現。
那么,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又如何證明呢?原告可以到被告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要求開具相關的證明。
【案例索引】
楊某1、麻某1離婚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2023)遼09民轄終26號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于2023年3月27日離開原居住地“遼寧省阜蒙縣腰二等皋31號”在現居住地“遼寧省建平縣”居住至原告起訴時2023年3月31日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依據民事訴訟法律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本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本案應移送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審理。
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條是對案件地域管轄的一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條是對離婚案件管轄的具體規定。麻某1作為夫妻的一方于2023年3月27日離開住所地遼寧省阜蒙縣腰二等皋31號,已在遼寧省建平縣連續居住一年以上。本案系離婚糾紛案件,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對案件管轄的具體規定。楊某1向其住所地法院即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而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認定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其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作出本案移送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楊某1提出原審法院證據不充分,裁定將案件移送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審理實屬不當,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的上訴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楊某1要求撤銷阜蒙縣人民法院(2023)遼0921民初1707號民事裁定書,本案由阜蒙縣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3)遼0921民初
1707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管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李某、朱某離婚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2023)遼13民轄終48號
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的訴訟請求,本案案由為離婚糾紛。經查,上訴人李某身份證記載的住址與被上訴人朱某的住址同為“遼寧省凌源市三家子鄉坤都溝村北組2332號”,可以認定二人的住所地均為凌源市,離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李某在上訴狀中稱其“自2023年11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天津市北辰區”,如果依此推定,截至朱某起訴離婚之日,李某離開凌源市住所地已經超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是以經常居住地來確定管轄。因此即使李某上訴狀陳述屬實,因其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無論其經常居住地是否在天津市北辰區,本案凌源市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轄權,上訴人李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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