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議離婚,并且簽訂了離婚協議對共同財產的歸屬作出了約定,但是一方在離婚后又反悔的,能否就該離婚協議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呢?

網友咨詢:

協議離婚后,一年內,能重新訴訟分割財產嗎?

湖北大綱律師事務所朱曉茜律師解答:

協議離婚的,雙方應當遵守離婚協議的約定,如果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起訴分割財產。如果離婚時,未對婚姻續存期間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雙方可協議分割或通過法院訴訟分割。

1、存在欺詐、脅迫等法定撤銷事由的

如果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訴訟。

2、一方存在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

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前存在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另一方在離婚后發現的,可以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內主張權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朱曉茜律師解析:

請求變更、撤銷離婚協議,其權利基礎是撤銷權,如果雙方在訂立協議時存在可撤銷情形的,一方享有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一年,這也是為什么上文提到請求變更、撤銷離婚協議應當在一年內行使。

其次一方存在非法轉移共同財產導致另一方權利受損的,適用的是普通訴訟時效,也即應當在三年內主張權利。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于行為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導致非真實的意思表示,可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不完全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暫時基于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力,同時賦予一方當事人以變更、撤銷權,如果當事人行使此權利,則民事行為將變更其效力或歸于無效。如果當事人不行使此項權利,則民事行為原來的效力不變。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有五種:

(一) 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二) 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三) 因欺詐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四) 因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五) 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