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產轉至一方名下(夫妻共有房產轉至一方名下,就歸個人所有嗎)
【引言】
我們倆打拼下來的房子,為什么老伴兒走了,房子卻不能歸我? 本來倆人的房子,一方走了,一下子變成五、六個人的了…… 我們倆的房子,誰也別想分!可結果卻是,別人不僅能分,還能合法的分,打官司都沒用。 ……現實中發生很多類似的事情:本來屬于夫妻二人的房產,當一方過世之后,另一半卻發現房子被其他人分走了;也有很多人有這樣的認知:一方過世,夫妻共同房產將“自然”屬于在世一方,可結果卻事與愿違。
為什么會有這樣的結果?在什么情況下,一方過世之后,夫妻共同財產能全部歸屬于在世一方?
【為什么會是這樣的結果?】
產生這樣結果的原因在于:法定繼承。
我們知道,人一旦去世,其生前個人合法財產即為遺產,由合法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情況下,按照繼承順序,確定繼承人范圍: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當夫妻雙方中一人去世,法定繼承情況下,將按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確定繼承人范圍(因為配偶還在,所以不涉及第二順序繼承人)——結果就是,但凡有子女、或者去世人父母健在,原本屬于夫妻共有的房產,將會由多人繼承——不會自然全部歸在世一方。
【什么情況下,可以全部歸在世一方?】
如果問題這么提及,是否意味著,只要夫妻雙方中一人去世,就必然會產生共有房產被他人分走的情況?
不一定。
在如下三種情況下,原本夫妻共有的房產,當一方去世之后,會全部歸在世一方:
情況(一):除在世一方之外,不存在其他法定繼承人。
這種情況并不值得樂觀,相反,卻顯“悲涼”。
但是,現實中確實存在——需要同時滿足如下兩個條件:
去世一方沒有子女,去世的時候,其父母均已過世。即:除配偶之外,不存在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 去世人生前沒有通過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將房產中的自有份額指定給他人。情況(二):存在多位法定繼承人,但其他人自愿放棄。
這種情況,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無論生前是否做出過安排,其他人均同意放棄,由在世一方全部繼承。這里有兩個關鍵點:
1.無論生前是否做出過安排。
在繼承過程中,按照優先級順序,遺贈扶養協議先于遺囑,遺囑先于法定。其中,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即為生前做出的安排。具體依據,可參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但是,生前做好的安排,依然可以放棄。例如,父親生前訂立遺囑、將自己在房產中的份額指定由兒子繼承。發生繼承之后,兒子依然可以選擇放棄,全部由母親繼承。
當然,法定繼承更是如此:其他法定繼承人也可以選擇自愿放棄。
這種情況,相信大家應該已經明白:依賴的是“人”——在世一方能不能全部繼承,看的是別人“臉色”,不取決于自己的意愿。
反過來說就是:只要其他繼承人沒有發生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且沒有自愿放棄,就完全有合法權利分得部分房產。
2.放棄。
繼承權是可以放棄的。但是,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必須完全出于自愿。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因為對個人行為不具有辨識能力,所以不能放棄;在別人誘導、脅迫下放棄的,無效。 必須書面放棄?!睹穹ǖ洹芬幎ǎ?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情況(三):提前指定由自己的配偶全部繼承。
這種情況,即通過遺囑,將自己在房產中的份額,指定由對方繼承。
前面我們提到過,提前安排有兩種方式: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其中,遺贈扶養協議不適用于夫妻關系——遺贈扶養協議,指的是與法定繼承人之外簽訂。
因此,夫妻關系中,要想做出這種安排,只能通過遺囑的方式。
有些人提到:提前把房產的一半兒過戶給對方不就行了?當然不行,把這個問題想象的太簡單了。
提前過戶給對方,會存在兩個非常突出的問題:
第一,要想把財產全歸于一方名下,不是靠過戶解決的,而是需要簽訂一個《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因為夫妻共同財產,跟登記在誰的名下無關。過戶給對方,無非就是一個加減名操作,辦理很簡單,但除了花點工本費、去房管部門跑跑腿之外,沒有其他實質意義。而且如果簽訂協議,就不必須再辦理過戶手續。 第二,有一個特別簡單的邏輯:誰會先走?假設丈夫把房產全給到妻子,萬一要是妻子先走了呢?丈夫很可能在房產中的份額更少——丈夫之前本來還有自有份額,遺產是房產的一半兒,現在變成了全部房產發生繼承。如果希望自己走后將房產全部留給對方,比較好的方式是:夫妻互立遺囑——夫妻雙方各自訂立一份遺囑,指定對方為自己合法財產的唯一繼承人。
為什么要互立?因為誰也無法預知誰會先走,所以,要做好相互保護。當然,其中也必然會有一份遺囑失效——后去世人的遺囑,將不會生效。
【還有一個問題:哪些屬于夫妻共同房產?】
“夫妻共同房產”,即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里羅列常見的三種情況——即按照獲取房產的三種方式:買賣、繼承、贈與。
比較簡單的,指的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其中,“夫妻雙方”,包括了各方父母資助的情況。這種情況,與登記誰的名字無關。 一方在婚內通過法定繼承所得的房產。法定繼承,是不特指繼承人個人的。因此,例如夫妻中一方繼承了自己父母的房子,繼承所得,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此外,如果一方是通過遺囑繼承所得、且遺囑中并未指明由繼承人“個人繼承”,繼承所得,依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在婚內通過贈與所得的、且未指明贈與給個人的房產。例如,丈夫的父母將自己房產通過贈與的方式過戶給丈夫、但是沒有聲明贈與給丈夫個人,那么這套房子,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最高院關于婚姻法解釋中,羅列了幾種情況下的婚姻財產歸屬,當然,還有一些現實情況并沒有做出明確解釋,需要推演,這里不再贅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閱。
【結語】
每個家庭情況都不同。在這里,僅針對確實打算做好夫妻之間相互保護的家庭,做出一些提示。
不要過分去夸大諸如什么“母親跟孩子們打官司爭遺產”之類的案例、所以結論是必須要把房產全留給對方——這不是看待問題的客觀角度。家庭財產如何分配,要根據自家實際情況做出合理選擇。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