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吳先生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某建材公司工作。2010年,吳先生與第一任妻子結婚,并休了3天婚假,但因性格不合于三年后離婚。2023年,吳先生結識了周女士并于當年辦理了結婚登記,之后便向該建材公司提出婚假要求。但是,該公司以吳先生在本公司工作期間休過婚假為由,拒絕其再次休婚假的請求。那么,再婚的吳先生是否可以獲得婚假呢?

以案釋法

再婚者的婚姻也是合法婚姻,同樣也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其與初婚者的婚姻效力并無不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規定:“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币虼耍倩檎咄趸檎咭粯?,同樣可以享受婚假待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律師提示

在勞動領域內,再婚的勞動者,只要他們之間結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其與初婚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并無不同,二婚的勞動者同樣依法享受三天婚假,婚假期間,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均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