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公證需要什么手續(房屋財產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程序
婚前財產公證程序一: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共有財產是如何分類的
如果是以兩個人的名義購買的,雙方都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了字,那么該房子屬于共同共有財產,應當按照共有財產的規定來分割處理。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分為兩種:
1、共同共有
2、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之間,如夫妻至今愛你;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按照現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兩人以上購買的一套房屋應當辦理共有份額的公證,按照公證的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對這套房子進行分割,比如一個人要房子一個人要錢。
如果購買的房屋時以一個人的名義購買的,那么購買合同或房產證上登記的人為產權人,其他人對此不能提出所有權的要求,如果另一方也出了錢,只能按照借款的性質處理或者贈與的性質處理,持有產權證的一方給與另一方補償,但前提是該產權人承認借款的事實或有證據證明有借款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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