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公民選擇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處理自己個人財產,而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與普及,人們的書寫、記錄方式產生較多改變,遺囑形式也是多種多樣,按照《民法典》規定,遺囑形式分為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口頭、公證六種。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遺囑形式的增加,因遺囑糾紛產生的訴訟案件也逐年增加,從2001年至2023年5月24日,二十年間全國因遺囑糾紛產生的訴訟案件共228827件,而山東從2007年至今涉及遺囑訴訟案件高達到15310件,位列全國第三。

上述遺囑糾紛主要產生在遺囑效力上,為此,我們則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案例,歸納出各類遺囑的特點和遺囑生效條件,以饗讀者。

你的遺囑有效嗎?

——之一: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本人將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親自用手寫出來的遺囑。自書遺囑由于是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意思表示真實、自由并且容易鑒別真偽,因此,形式要求較為簡單,可以隨時設立,不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設立過程私密,是最簡便易行的遺囑形式。

自書遺囑要有效成立,在形式上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方面的要求:

1.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親筆書寫意味著不能由他人代寫遺囑,也不能用打印等其他方式,只能由遺囑人本人親自用筆將自己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記錄下來。遺囑的全部內容都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如果有部分內容由他人書寫,則不構成自書遺囑。

2.遺囑人必須簽名。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簽名,即親筆書寫其姓名。由于人們在長時間的書寫過程中會形成自己獨特的書寫習慣,而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手寫全部遺囑內容,可以通過筆跡鑒定的方式來認定遺囑內容是否由遺囑人書寫,因此,自書遺囑不要求遺囑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也不要求有見證人在場見證。因此,只有按手印或者蓋人名章而沒有簽名的自書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注明年、月、日。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中必須注明其設立遺囑的具體時間,即必須注明年、月、日。遺囑中必須注明年、月、日主要有以下作用:一是注明年、月、日可以確定遺囑設立的時間,如果在遺囑設立后遺囑人撤回、變更了該遺囑,或者遺囑人實施了與該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那么該遺囑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將不發生法律效力。二是在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時,如果遺囑之間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三是遺囑中注明的年、月、日,還可以用來確定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否具有遺囑能力,從而判斷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

另外,考慮到遺囑上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時,其證明效力由人民法院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這樣的規定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所以自書遺囑上不要有刪除、涂改等痕跡。當然此項要求也用于其他書面形式的遺囑中。

常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4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27條 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以按自書遺囑對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3修訂)》第92條 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私文書證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捺印的,推定為真實。私文書證上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其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