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大多數情況是不會被判離婚的;于是很多人就會認為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定會被判離婚。顯然不是,其實第二次起訴離婚仍然有可能會被判不離婚。

首先,法院在什么情況下,會判決雙方離婚呢?——“夫妻感情破裂”。

在訴訟離婚時,法院只有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時,才會判決雙方離婚。

那么我們來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先進行調解,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 1989 年 11 月 21 日 )規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該條款與現行婚姻法相關規定類似。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根據以上兩條法律的相關規定,只有原告方能夠證明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才能夠被判決離婚,因此,離婚和第幾次起訴毫無關系。

其次:來看看第二次不被判離的案例。

前幾天有個朋友咨詢我,為什么自己第二次起訴離婚了,最后仍然沒有判離。我看了一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原告第一次提起訴訟后,法院判決不予離婚。隨后原告又多次和被告共同生活居住,后來雙方又發生矛盾,原告再次起訴離婚,直到判決作出前,雙方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

有這樣的事實,法官又怎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判決離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