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被 告:

訴 訟 請 求

一、依法分割離婚后財產以及租金。

二、訴訟費由原、被告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事 實 與 理 由

原、被告于XXXX年相識,XXXX年XX月XX日登記,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XXX。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XXX隨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財產并未完全分割。

XXXX年,被告拒不按約定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三套夫妻共同房產:(1)三室一廳住宅樓房一套,系商品住宅產權房,建筑面積75.38平方米,位于濟南市XXX區XXXX小區XXX號樓X單元XXX室,現由XXXX帶XXXX居住使用;(2)一室一廳住宅樓房一套,系XXX單位宿舍房改房,建筑面積48.31平方米,位于濟南市XX區XXXX南區XXX號樓XX單元XXX室,現由XXX居住使用;(3)三室一廳住宅樓房一套,系濟南XXX總公司職工集資建房,建筑面積75平方米,位于濟南市XXX小區XXX號樓XX單元XXX室,現由XXX(出租)使用。就分割上述財產及孳息租金X元,原、被告多次協商未果,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之規定,特訴諸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 致

XX區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XX月XXX日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后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于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于訴訟離婚中。

在分割共同財產時一般情況下會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去分割的。如果在辦理離婚手續時一方出現了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等嚴重違法的行為后,受害人也是可以依法索要相應的離婚賠償費用,在計算和確定離婚賠償的具體金額時,也是會按照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造成的損失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