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于“若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過錯方凈身出戶”、“若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的,應向另一方賠償精神損失費”的約定體現的均是夫妻雙方對忠誠義務的要求,這類協議可以概括命名為夫妻忠誠協議。

一、什么是夫妻忠誠協議呢?

夫妻忠誠協議是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雙方所約定的夫妻雙方不得違反的婚外性行為義務、約定違約責任、以變更夫妻人身權利義務關系或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條規定是一條關于家庭關系的倡導性規定,也是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依據之一。

二、夫妻忠誠協議簽訂的背景和形式

隨著近年來離婚率的上升,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了婚姻的不穩定性。而造成婚姻不穩定性的因素主要有經濟條件、家庭關系、夫妻性格、家庭暴力、配偶出軌等多個方面。很多婚姻關系中的矛盾是綜合性的,而最容易引發離婚想法的,是出軌,畢竟相互忠誠是婚姻能繼續進行的前提基礎。很多夫妻忠誠協議便產生于一方第一次出軌時,為了給一個婚姻繼續下去的理由,另一方通常會要求出軌方以寫保證書或者簽訂雙方約定的形式來明確夫妻忠實義務。當然也有部分理性或者是追求儀式感的人,在結婚的時候就簽訂了忠誠協議。

三、忠誠協議的內容以及想要達到的目的

忠誠協議一般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人身關系的約定,比如約定“再次出現家暴行為,雙方就離婚”“出軌方將在離婚時將喪失撫養權”之類的約定;另一方面是關于財產方面的約定,比如“出軌方凈身出戶”“過錯方賠償”之類的約定。

通常,簽訂忠誠協議的目的,一方面是強調夫妻雙方的忠誠義務,另一方面是為了防范再次遭到背叛如何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權利,同時還能達到給過錯方懲罰的目的。

四、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從目前司法實踐中的案例來看,對忠誠協議的態度褒貶不一,并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但是對忠誠協議否定的部分標準是明確的。主要是忠誠協議的內容中涉及人身關系的約定,如約定婚姻失效、不允許離婚、不允許女方懷孕、生子、喪失孩子撫養權等規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侵犯了婚姻自由權和女性的生育自由權、排除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定義務的相關約定,一律無效。

對于涉及財產方面的約定,實踐案例中分歧就尤其明顯,但通過案例分析,主要的原因在于財產約定的內容。很多忠誠協議沒有被法律支持的主要原因是以解除人身關系為條件,和離婚協議的內容形式難以區分,許多案件在做綜合審理之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來否定了忠誠協議的效力。

所以,為了讓忠誠協議盡可能的被法律所認可,起到作用。忠誠協議的擬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協議內容不涉及人身關系相關的約定;

2、協議約定的忠誠義務應當明確,盡量以羅列具體行為的方式進行約定,比如過錯行為包括哪些、家暴的具體方式、出軌的具體表現方式等等;

3、違反忠誠協議的后果,不要附解除婚姻關系等作為條件。

當然,一份忠誠協議即使在內容有效的情況下,也要結合履行情況以及最終的證據呈現等各方面情況來綜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