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民法典自書遺囑效力)
最近一篇《丈夫去世留下3份遺囑,法官:都無效》的文章刷屏,有必要再次普及一下《民法典》關于遺囑的必要形式及有效的條件。
《民法典》關于遺囑的條文主要以下幾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 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 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 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 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 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 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 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 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 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 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 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 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結合上述法條,筆者分別列出遺囑的形式(用大白話來解釋)
一、自書遺囑,就是自己寫的遺囑。只能由易主任自己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要求全部都是親筆書寫,包括主干部分和簽字,并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1. 遺囑上遺囑人的簽名必須是遺囑人正式的姓名 ,即身份證、戶 口簿上登記的姓名,而不能是遺囑人的筆名 、藝名。
2. 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上應該親筆寫上自己的姓名,而不能加蓋人 名章或者捺手印。
3. 如果遺囑內容不止一頁 ,從遺囑的形式上來說,既可以在每頁 上都簽上遺囑人的姓名,也可以只在遺囑的最后一頁上簽名 。
實踐中一般要審核,1.立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2.年、月、日是否齊備。3.是否有刪減、修改,如有符合自書遺囑的條件。
二、代書遺囑,就是別人代寫的,主要適用于不會寫字的人。要求遺囑人口述和代書人代書、見證人見證的時空一致性,顧名思義就是要統(tǒng)一、一致。代書遺囑中涉及三類人,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實踐中代書人和見證人的范圍有重合。主要注意地點:
1.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受遺贈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作為見證人,如果做了見證人,遺囑無效。
2.雖然有代書人,在遺囑落款處仍需要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簽字,缺一,無效。
3.年月日必須有,幾人簽字幾個年月日。
三、打印遺囑,電子設備打印出來的遺囑。
1.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人條件與代書遺囑要求的見證人條件一致。
2.遺囑人、見證人在打印體的每一頁簽字、年月日。簽字和日期要求同自書遺囑一致。
四、錄音錄像遺囑,同步錄音錄像形成的遺囑,又可分錄音遺囑、錄像遺囑。
1.遺囑人、兩個以上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同時出現(xiàn)。
2.遺囑人、兩個以上見證人需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或者肖像,并說明年、月、日。缺少則無效。
五、口頭遺囑,口述的遺囑
此形式的遺囑必須是危急情況下的前提下,否則無效。
兩個以上見證人必不可少;
口頭遺囑要求和審核比較嚴格,因為情況危急下多為病重,此時立遺囑人是否清醒或者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判斷,為糾紛埋下伏筆,如果危急情況解除,仍需要立其他形式的遺囑。
六、公證遺囑,經過公證處公證的遺囑,民法典實施后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已經成為了歷史,現(xiàn)在法律規(guī)定的是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民法典對于遺囑的無效情形進行了規(guī)定,筆者對此進行了總結: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4.未給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份額。
5.遺囑內容涉及無權處分的財產。
6.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7.遺囑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8.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間沖突。
以上是筆者總結的關于遺囑的形式及無效情況,便于大家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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