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要分手費合法嗎(情侶分手有分手費嗎?)
閱讀提示:近年來因分手費引發的糾紛案件越來越多,有的屬于真實的民間借貸,有的屬于披著“民間借貸”合法外衣的非法之債。雖然法律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但是法律對分手費的評價爭議非常之大。實踐中,為了使分手費合法化,當事人通過簽訂借條、欠條等形式為分手費披上“合法外衣”。雖然借條和欠條等單據是法律認可的形式,但如果當事人僅為分手費披上這樣的“合法外衣”,卻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雙方確有借貸關系,分手費的效力則需要根據是否違反公序良俗來進行進一步認定。
裁判要旨
因婚外情形成的“分手費”,因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屬自然之債,不具有債的合法性,不受法律保護。
案情簡介
一、萬某、郭某系戀人及同事關系。郭某系萬某的上司,且已經結婚。
二、2023年5月8日,郭某向萬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郭某向萬某借款現金20萬元。
三、欠條出具后萬某向郭某催要無果,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郭某辯稱該20萬元系“分手費”。
四、一審法院認為分手費約定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對萬某的訴請不予支持。
五、萬某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分手費不受我國法律保護,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萬某起訴。
裁判要點
針對上述爭議焦點,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裁判要點歸納如下:
近些年來,社會上“分手費”爭議頻發,無論情侶之間分手,還是婚外情關系的終結,雙方約定給付“分手費”若有違公序良俗,一般都不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郭某、萬某雙方存在的婚外情行為,違反了關于“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違背公序良俗。萬某依據其持有因婚外情行為形成的所謂分手費條據,訴請郭某還款,屬自然之債,不具有債的合法性,不受我國法律保護。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訴訟,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分手費的效力,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夫妻之間離婚時約定分手費,實質是對男女雙方在離婚時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財產或精神損失而給的補償,屬于合法之債。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不適用民法和合同法規定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因此,即使過錯方承諾給付對方的錢款大大高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價值,也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該履行。
(2)配偶與婚外異性約定分手費,對其處理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有的認為婚外情約定的分手費屬于自然之債,雖不受法律強制力保護,但如果一方履行的話,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有的觀點認為婚外情給予的分手費因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對于已經給付的分手費應當予以返還給承諾人,否則會助長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給社會帶來不良風氣之誘導。
(3)雙方均未有配偶的情侶約定分手費。對于該種情況效力的認定,在實踐中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認為分手費是贈與行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種觀點認為情侶之間約定分手費一般是對生活開支進行結算的方式,屬于一種“惡習”,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悖社會公序良俗原則,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第二,認定存在民間借貸事實需要符合形式和實質要件,既有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欠條、借據等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亦有實際交付。若雙方無實際的借貸往來,僅通過欠條、借條為分手費披上一層外衣,那么該借款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進行效力認定。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3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3〕22號,2023年1月1日實施]
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3〕17號,2023年1月1日實施]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7號]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主張的下列借貸,不予保護,依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一)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
(二)具有撫養、贍養義務關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發生的有違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歸納訴辯雙方的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如果存在,借貸的數額是多少。
二審中,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組織雙方當事人談話,郭某明確認可在向萬某轉賬的592305.76元中可以扣除的款項為旅游花費46658元、代還信用卡64911元、兩年商業險及交強險13016.95元、會場費27455元,郭某轉給萬某姐姐9820元,上述應扣除的款項為161860.95元。后萬某向本院又提交一份針對郭某轉賬給萬某異議匯總,異議總額為149075.88元,兩項合計為310936.83元。即便不考慮該異議匯總尚有部分與前述談話中郭某認可的部分重復款項,扣除310936.83元,尚有281368.93元。而一審法院認定萬某數年間多次轉賬給郭某的款項僅為188326元。即便如萬某一審起訴及二審上訴稱其共向郭某轉賬356941元,如其確實向郭某出借了20萬元,那么萬某實應提供其向郭某轉賬或現金交付的款項大于481368.93元(281368.93元+20萬元)的相關證據,而萬某并未能提供。故萬某訴稱其向郭某出借了20萬元,既無證據支持,也與本院二審核實的數據相矛盾。一審法院基于雙方存在的婚外情行為,進而認定案涉借條具有雙方為解除該不正當婚外情關系形成的分手費性質正確。
本案雙方發生持續數年的婚外情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關于“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萬某依據其持有因婚外情行為形成的所謂分手費條據,訴請郭某還款,屬自然之債,不具有債的合法性,不受我國法律保護。
案件來源
萬某、郭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皖15民終1206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裁判規則一:情侶之間約定分手費不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有效。
案例一:李某與姜某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二審判決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終6051號]認為,“關于爭議焦點一,案涉80萬元性質問題。本案中,姜某與李某在離婚后繼續生活在一起,該行為并未觸及并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并非一般意義上具有道德貶義的非法同居關系,沒有違背公序良俗,本院對此予以確認。關于字條中80萬元的性質,姜某雖主張為附條件的贈與,但并未提出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在字條中也沒有關于給付行為前提條件的表述,故本院對此項主張不予認可。結合姜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及離婚后長達十多年的同居情況、雙方對于家庭等各方面的貢獻程度以及李某實際并未生育子女等多方面情況,一審法院綜合判定認可李某關于字條內容的陳述意見并無不妥,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本院認為,前述字條為姜某真實意思表示,且其所依據的事實基礎并未違反公序良俗,故對于李某要求姜某履行字條上的給付義務之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成某、馮某婚約財產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終5729號]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成某給付馮某59萬元的款項性質。成某認為其系基于與馮某之間存在以結婚為目的的婚約而給付馮某59萬元用于購買婚房,然從現有證據和查明的事實來看,成某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雙方間就婚嫁事宜進行商議,亦無其他有效證據證明案涉59萬元系雙方約定的婚約財產,且對于馮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雖成某不認為在該聊天記錄認可給予馮某的59萬元為“分手費”,但在該聊天記錄中關于馮某所說“你的39萬分手費我已收到。”成某對此并未否認,反而確認金額為59萬元。綜上,本院認為成某給予馮某的59萬元系成某對馮某的贈予,在成某實際支付之前享有任意解除權,隨時可以終止支付,現成某已實際給付贈予款項,贈予合同履行完畢,成某要求馮某返還贈予款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陳某與方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2023)湘0682民初1117號]認為,“男女在戀愛期間互相給付對方一定的財物有表達愛意,以維系和發展雙方感情的目的。本案原、被告間的經濟往來如微信與支付寶轉賬系發生于雙方戀愛期間,鑒于雙方的特殊身份關系,該期間的小額經濟往來應視為一種無償贈與行為,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能單獨認定為債權發生的依據。經查明,本案訴爭的欠條是被告基于其自身情感給予原告的一種經濟補償即“分手費”,被告自愿以欠條的方式給付,而原告也自愿接受,雙方間建立起合同關系,被告負有支付補償款的義務,原告以欠條主張借款合同關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案應為合同糾紛。被告基于自己的情感,認為終止戀愛關系會給對方造成一定的精神創傷和損失,故以金錢的形式作為一種等價補償,被告出具欠條時是與原告經過充分協商,欠條的內容不違反法律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出具欠條是脅迫所致的情況下,該欠條對被告產生法律約束力,被告應按照約定向原告支付37000元。”
裁判規則二:與上相反,情侶之間約定分手費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無效。
案例四:余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云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3)云0129民初2068號]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應當償還的前提基礎為合法借貸事實客觀存在。本案中,雙方異地結緣成為戀人后,彼此間產生過車旅費、旅游、購物等消費支出,雙方未約定消費支出的負擔方式,相互間的每次消費支出金額均較小,可理解為情的交流,愛的理性消費。在被告認為緣分已盡,提出分手后,對雙方感情的離合,應遵守倫理道德,恪守法律底線,對彼此過往的關心心存謝意,理智妥善處理,但雙方藕斷絲連,愛恨交織,原告無論是否存有雙方發生性關系時的錄音,為徹底結束這段戀情,據此要求被告支付戀愛期間的消費支出,產生“欠條”,有悖倫理,該欠條并非合法借貸的實際發生,償還基礎不存在,實為“分手費”,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依法應當認定無效。”
案例五:閆某某與賈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四川省珙縣人民法院(2023)川1526民初220號]認為,“戀愛中的男女在進行結婚登記之前所進行的同居行為雖未被我國法律所禁止,但它違背了傳統的倫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國法律所提倡。戀愛期間達成的分手協議,自然也缺乏法學理論基礎而不受法律保護。即使戀愛期間的生活開支系原告支付,但一般的生活開支是維持和增進雙方關系的必要消費,與債權、債務無關,分手時也不宜予以返還。在我國社會主義道德體系中,鼓勵和倡導大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愛情觀,男女雙方應互相理解,互相信任,注重感情的培養與溝通;也應互相尊重對方的選擇,給予彼此足夠的人身自由空間。用賠償費或者對一般性生活開支進行結算的方式解決同居多年來產生的糾紛,實屬一種“惡習”,有悖社會公序良俗原則,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形成債權性質更符合自然之債法律特征,其性質屬于不可強制執行的債權或債務,法律不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
裁判規則三:配偶與婚外異性約定分手費違背公序良俗,應當認定無效。
案例六:張某、戴某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遼02民終1691號]認為,“被告彭某向張某轉賬及存款和張某花費合計172.24萬元大額財產,顯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被告張某與被告彭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張某也不應視為善意第三人。被告彭某對被告張某的贈與行為違法我國的公序良俗,被告彭某在庭審中亦表示同意原告意見,原告可就全部贈與數額請求被告張某返還。”
案例七:孫某與蘭某、尹某、第三人魏某贈與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法院(2023)皖1203民初1546號]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對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故對孫某可要求蘭某返還贈與財產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2023年3月2日,魏某通過銀行轉賬給尹某500000元,雖尹某、蘭某辯稱涉案500000元大額款項系魏某對被告蘭某精神和身體傷害的賠償協議所確定的賠償款項,系因婚外情而產生的“分手費”、“精神補償金”,即使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但協議的內容卻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規定,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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