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和王女士2023年登記結婚,兩人婚后育有一子,劉先生長期在外工作,雙方屢次發生矛盾并爭吵。

2023年,兩人發生了一次較激烈的爭吵后,劉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準予其與錢某離婚,但法院認為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沒有判離。后來,劉先生又起訴到了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兩人感情破裂,準予離婚。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離婚案件第一次起訴離婚,雙方又沒有明確規定應當離婚的事由,同時被告又堅決不肯離婚的,法院第一次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而第二次離婚,根據現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第一次判決后,再次起訴需要等分居滿一年才能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離婚,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沒有什么特殊情況的話,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如果符合下面的這些情形,法院調解失敗也會判決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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