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破壞婚姻第三者的處罰(破壞婚姻第三者的處罰要什么證據)
今日把陳建斌導演的《第十一回》看完了,對于電影中的賈梅怡在明知胡昆汀已有家室的情況下,標榜戀愛自由,公然充當小三的角色,破壞他人家庭和諧。
賈梅怡的這種做法,不禁讓小編想到了前一陣比較火的臨沂大三女生插足四口之家,還公然留言挑釁原配。
小三儼然已經成為了破壞婚姻的一個重要名稱。意思是指插足被人婚姻并破壞他人婚姻的人。對于這種人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嗎?
民事責任:在一些小三行為極其惡劣的情況下,女方還可以向第三者提起侵權之訴。即如果出軌的一方曾經給小三購買過大額財物,配偶提供足夠的證據,可以要求小三返還該大額財物,使小三的既得利益受到損失。
刑事責任:
如果小三的行為特別嚴重,就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破壞家庭幸福會不會坐牢要看性質,刑法上關于小三的處罰主要有2個: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責任主要體現在出軌方及第三者觸犯重婚罪的情況。配偶既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出軌方及第三者承擔重婚罪的法律后果。一旦婚外情雙方當事人被認定犯有重婚罪時,可能面臨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處罰。
追求愛情本沒有錯,但是打著愛的旗號做著傷害別人家庭,傷害弱小的行為實在是讓人無法接受,與其說是愛,不如說是自己的占有欲和私心在作祟,這樣的行為必須受到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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