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女方應爭取什么撫養權(離婚時女方應爭取什么財產)
李麗近來正為一件事揪著心,丈夫在外務工時有了第三者,李麗在干預無效之下,提出了離婚。但離婚后,她發覺自己成了一個無家可歸的人了。在原夫家的戶口被迫遷出,她失去了原來的住房,沒有經濟來源,在當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被村集體“合法”收回。離婚使她陷入了困境。
婚姻自由原則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它既是結婚自由也是離婚自由的概述。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共同構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內涵,保障結婚自由,是為了使當事人能夠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共同生活的伴侶;保障離婚自由,則是為了使感情確實已經完全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通過法定途徑解除婚姻關系。
據調查在法院所審理的離婚案件中大多數女方訴訟能力不及男方,特別是農村婦女文化水平低,訴訟能力差,不能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許多離婚案件中的女方,總是習慣于將糾紛提交給法院,由法官去查明案情、分清是非、做出裁決,她們不懂得就自己的訴訟主張進行舉證。有些人即使提供了證據,其所舉證據的證明力也不高,不能實現其證明目的。特別是許多農村婦女在案件審理時質證、辯論能力差,她們在訴訟中不知如何運用證據反駁對方,發言時往往偏離中心問題而糾纏于細枝末節,有理表達不清。多數婦女特別是農村婦女經濟條件所限,無力委托律師代理訴訟。上述因素,極易造成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離婚夫妻雙方往往經過長時間痛苦的思考后,選擇走上法庭離婚時大多數當事人對離婚多數問題均無異議,離婚之訴爭議焦點即演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爭執。《婚姻法》規定離婚時過錯一方要給予無過錯一方賠償,但過錯舉證和財產舉證仍困擾很多當事人,表現為離婚時分割財產就像捉迷藏,男方藏,女方找。中國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模式在農村的家庭中仍占主導地位。在“男主外,女主內”家庭中,女方幾乎都在丈夫的事業之外,特別是農村婦女根本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財產經營狀況。家庭共有財產在離婚前由男方掌握,但在離婚訴訟中婦女主張財產權利時舉證的責任卻要由女方來承擔。當缺少財產保護意識的婦女意識到為了離婚需要搜集證據時,男方已把有關的證據毀滅或隱藏起來,已把財產轉移了。甚至找人做偽證,寫假借條,致使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財產沒多少,“共同債務”倒是越來越多。標準,還應包括隱性的持家能力、勞務付出。
根據《第二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抽樣調查主要數據報告》的統計數據顯示,在85%以上的家庭里,做飯、洗碗、洗衣、打掃衛生等日常家務勞動主要由妻子承擔,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務勞動的時間達4. 01小時。不可否認,在丈夫所獲得的這些能為其帶來可觀收益的成就和地位中是包含著妻子所做的貢獻和犧牲的。反過來,妻子在做出這些犧牲旨在成就丈夫的同時,也放棄了發展自己的機會,從而阻礙了自身人力資本的正常增加。如果婚姻不中斷,那么妻子的這些犧牲將在未來的婚姻生活中因分享丈夫的收益、從丈夫和孩子身上得到感情的慰藉以及擁有一個穩定的婚姻和家庭而得到平衡。但是,一旦要離婚,那么這些以做出犧牲為代價的可期待利益將夫妻對家庭的貢獻不能以顯性的經濟供給、收入高低為唯一化為泡影。因此,《婚姻法》明確規定婦女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另一方做出補償。
大多數婦女在離婚后如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障,其生活水平與其婚姻期間相比必然要顯著下降。同時,離婚后子女特別是低幼年齡子女隨母親生活較多,離婚婦女既要做好母親,照料子女生活,支撐整個家庭,又要勞動和工作,獲得經濟來源,以提高子女的生活水平。許多人不僅經濟捉襟見肘,體力和精力也嚴重透支。而人到中年的離異女性,不少人沒有較好的教育背景,缺乏經濟來源,更要面臨再婚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保護女性的利益。一般說來,離婚分割財產在男女雙方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該是雙方均分,各50%;但如果因為男方的過錯,導致婚姻解體或是破裂,法律在原來各50%的基礎上又給無過錯的女方增加10%,這多加的10%就是對無過錯方的補償。婚姻本來是很美好的,但弄不好的話也會很可怕,變成了夫妻雙方爭奪財產的過程。離婚時,把賬算清,重要的不是教我們女性守護財產或者是爭奪財產,而是應該教我們女性在婚姻中正確認識自己的位置,守住自己的婚姻,經營好自己的婚姻,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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