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生活中應怎么進行離婚?剛剛結婚能進行離婚嗎?

網友咨詢:

婚姻法有沒有規定結婚多長時間不能離婚的?

廣東君直律師事務所劉婉芬律師解答:

婚姻是自由的,沒有規定結婚多長時間之內不能離婚。規定是夫妻辦理離婚手續,可以先由雙方當事人就婚后共有財產分割,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達成一致意見,然后雙方當事人一起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領取離婚證,如果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或一方不愿離婚,可由主張離婚的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只要有夫妻感情破裂證據,在法院調解無效前提,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

劉婉芬律師補充: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劉婉芬律師具有系統.專業.扎實的法律功底和求真探索的法律精神.自從事法律工作以來曾協助參與辦理某大型國企的工程款糾紛、房地產訴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糾紛及民間借貸關系糾紛、電信詐騙等民事及刑事案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罢{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劉婉芬律師總結: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符合情形的,均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