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后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婚前買房婚后加名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買房與結婚,二者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有的人因為房產結婚、有的人因為房產離婚,各種紛繁復雜的關系下,都逃不開對“房產”的價值重新分配。在過去,人們更加奉行“擇一城而終老”的結婚理念,只要雙方對眼,那么即便是中途再不和,也會把婚姻維持下去。
但是,隨著社會生活水平越來越高、人們的文化觀念越來越開明之后,離婚就成為了雙方感情的另外一種歸宿和解脫方式。數據統計發現,近些年來我國的離婚率呈現上漲趨勢,平均每年離婚到達171萬對,也就相當于平均每天有0.5萬對夫妻離婚。根據民政局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的離婚總數年復一年上升,特別是一線城市和新一線城市這些經濟發達的地方,離婚率也比二線城市和三四線城市高得多。
每一次的結婚和離婚,都意味著雙方財產的重新分配,有的人婚前財產為零,有的人婚前財產價值幾十億、上百億。在過去舊的婚姻法下,財產在沒有任何公證的情況下,都是按照五五開原則分割,不管屬于誰的東西,只要離婚便可以切掉一半,所以才出現了不少以此為生的“結婚女”專門找人結婚、然后通過快速離婚獲取資產。
但是隨著制度越來越完善,種種不合理的行為終究得到了有效制止,特別是隨著新《婚姻法》的問世,讓試圖通過結婚和離婚換取更多資產的年輕人沒有了鉆空子的機會。不僅保障了雙方的財產,更加保障了婚姻的純粹性,結婚不再因為財產,那因為啥?不用多說肯定是因為感情。可能很多人依然不了解新婚姻法的基本條款,我們今天來說幾條常用的情況,新規下,本月起,婚前婚后房產證加名,也不影響房子分配,不用再爭了!
1、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即便是經歷了結婚又離婚,也不影響這部分房產的100%產權歸屬。這種情況是最簡單的結婚離婚財產分割形式,也最容易理解,例如男方在結婚之前自己通過全款買了一套500萬元的房子,并且在結婚之前就拿到了房產證,房產證上寫的是男方一個人的名字。隨后與心儀的女方結婚,婚后雙方也沒有對這套房子進行再分配(加名字),經過幾年之后雙方分道揚鑣(離婚)了,那么這套房子自始至終都100%產權歸屬男方所有,與女方無關。
還有一種情況,結婚之前男方通過500萬元全款的方式購置一套房子,結婚之后在女方的要求下這套房子加了女方的名字,那么如果離婚了,這套房子該如何分配呢?是不是會被認定為婚前財產?按照新的法律規定,如果婚前全款購房,婚后加了另外一方的名字,那么分離時,這套房子就被視為共同財產,需要作出分割,大多數情況下執行50%:50%的機械分割法。
2、婚后買房,不論房產證寫誰的“名字”,也不影響財產分配,哭也沒用。結婚之后不管是男方出了100%的錢買套房子,還是女方出了100%的錢購置一套房子,縱然只寫了其中一個人的名字,也不影響另外一個人對這套房子的財產所有權益,都算作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法律規定要進行分割。這也是很多人不理解的地方,以為結婚后買房寫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今后需要注意。
3、婚后父母贈送的房子,在沒有協議和公證贈與誰的情況下,視為共同財產。很多人誤以為結婚之后父母親贈送給自己的房子就應該算作自己的,其實不然。在多數情況下,就算是一方父母贈送的房子,也屬于共有財產。婚前婚后差別很大。
舉幾個例子很容易理解:
第一種情況:一方父母在婚前贈送給自己子女房產,并且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那么這套房子可以參考“婚前個人買房”的計算方法,如果是通過首付款方式購房,那么婚后的婚姻續存期間財產以及增值部分和債務部分應該記為共同財產,不管婚后加不加名字,都不影響應該具有的財產分配權利;如果在婚前父母全款為子女買房,則算作100%婚前財產,結婚之后只要不加名字的情況下,不會影響這部分權益歸屬。
第二種情況:婚后父母贈送給自己子女房子呢?情況就大不一樣了,這主要看有沒有公證和協議,如果沒有有效證據證明這套房子是自己父母贈送給自己的,那么就算作共有財產,屆時需要按照各占50%進行劃分;相反地,如果能有效協議或者公證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益的證據證明這套房子確實是在婚后父母單獨贈送給自己的,那么可以作為100%財產權益,不進行分割。
7月起買房,這些事情需要注意,但筆者認為,男女雙方既然能在感情的基礎上組建共同的家庭,實屬不易,應該用心經營、相互體諒和寬容,不能因為物質的利益影響了情感的歸宿,最終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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