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少女早婚后自殺的新聞引起了網友們的注意。

小澤(化名)出生于2004年,14周歲時經親戚介紹與阿牧(化名)認識,一周后,兩人按照當地風俗擺酒“結婚”。2023年5月,16周歲的小澤生了一個女兒。同年12月,小澤返回娘家,要求“退婚”。

“結婚”時,阿牧家答應給小澤家21萬元聘禮,但實際只給了15萬元,剩余6萬元始終未支付?!巴嘶椤焙?,阿牧家要求小澤家返還15萬聘禮,并且賠償損失6.34萬元。

2023年4月,年僅17周歲的小澤喝下農藥,就此離開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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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暴力逼婚

父母或涉罪

斯人已逝,雖然當地政府和媒體都開展了一些調查,但從細節來看,從“結婚”到自殺,小澤的經歷依然疑點重重??梢钥隙ǖ氖牵词剐傻母改?、阿牧一家都在極力為自己辯護,他們以及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都對小澤的死難辭其咎。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因此,小澤的父母無論是允許,還是迫使小澤與阿牧“結婚”,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果小澤父母采取暴力手段迫使小澤“結婚”,還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根據《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針對小澤未成年即“結婚”的情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舉報。若小澤的父母經教育不改,與小澤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小澤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均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小澤父母監護人資格。

當地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失靈,未能對小澤與阿牧“結婚”一事及時干預,是小澤最終走上自殺道路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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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結婚但已同居

悔婚后只需返還部分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小澤與阿牧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小澤“悔婚”本該返還彩禮。

然而,小澤與阿牧已經同居并生育一女。根據立法精神及相關司法實踐,小澤家是否應當返還彩禮、應當返還多少彩禮,應當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以及當地的風俗習慣確定,一般不會全額返還,賠償更是無從談起。

因此,阿牧家要求小澤家全額返還彩禮并額外賠償的行為,并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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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小澤的悲劇并非個例,實際上在廣闊的中國大地上,還有一些“小澤”被早婚陋俗折磨。對此,槐城律師提出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未成年人若被父母逼婚,或被父母訂下婚約,建議及早向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以及學校舉報求助;

2、未成年人若“悔婚”,可返還部分彩禮,但無需支付賠償,可請求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以及學校等單位居中調解。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五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27.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前款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