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孫某某與田某某經人介紹相識后,于同年7月30日在秀山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2010年8月,孫某某發現田某某在登記結婚時提供的身份證件是虛假的。

事發后,田某某離開孫某某,至今下落不明。

雙方婚后無子女,無共同債權債務及共同財產。

后孫某某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二)裁判結果
經法官審理后認為,感情是締結婚姻的基礎。原、被告相識僅兩個月就結婚,其婚姻基礎薄弱,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個月就分開,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在結婚登記時提供的證件材料均系偽造,其結婚的真實意愿有待商榷。

現原告要求離婚,法院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現《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田某某離婚。
判決送達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根據民法典規定,無效婚姻有三種情形: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和未到法定婚姻;可撤銷婚姻有兩種情形:一方受脅迫結婚,或者一方婚前向另一方隱瞞患重大疾病的情形。

偽造身份信息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情形,不屬于上述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因此相應婚姻的登記還是有效的,但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一方請求解除婚姻關系時,法院應準予其離婚。

本案中原告孫某某在知曉被告田某某辦理結婚登記時是提供的虛假身份信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應當將其作為離婚糾紛立案受理。

被告田某某在事情敗露后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經法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后仍未到庭參加訴訟,因缺乏調解基礎,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間的婚姻關系。

(四)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