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遺囑怎么寫才有效(老人立遺囑怎么寫才有法律效力)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6種遺囑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因為操作方便,不需要他人配合、保密性強等原因,絕大多數遺囑都采用了自書遺囑的方式。
但是據不完全司法文書統計,約有20%的 自書遺囑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所以,建議立遺囑人在立自書遺囑前,務必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查閱資料,向專業人士咨詢,以保證自書遺囑的合法有效。
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例故事,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2023年7月,蔡敬禹去世后,留下A小區30號703室(約118平米)、B小區21單元201室(約63平米)兩套房屋,以及4家銀行5個賬戶內的存款70余萬元。
蔡敬禹的老伴早年先于他去世了,他否認父母和老伴的父母也均已去世。
蔡敬禹有兩個兒子:大兒子蔡崇文,二兒子蔡尚禮,兩人因父親遺產問題發生爭議。
蔡尚禮拿了一張父親寫的“遺囑”,要求按遺囑來辦。
該“遺囑”題為《鄭重聲明》,該聲明記載內容為:本人蔡敬禹名下所有的財產包括房屋、存款、家具家電等,均歸我的二兒子蔡尚禮所有。上述內容是本人自愿,與他人無關。聲明尾部有蔡敬禹的私章、指印,落款時間為2023年10月。
蔡尚禮認為該《鄭重聲明》是父親所立遺囑,遺產應該全部由自己繼承。
蔡崇文則認為該《鄭重聲明》不是遺囑,父親遺產應該適用法定繼承,兩兄弟一人一半。
蔡崇文認為該《鄭重聲明》不是遺囑的主要理由為:
1,題目不是“遺囑”;
2,內容中也未記載對死后財產的處分;
3,未注明房產的具體位置和存款的開戶行及數額;
4,沒有蔡敬禹的簽名;
5,落款日期沒有“日”。
蔡崇文與蔡尚禮協商不成,遂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按遺囑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產。
那么,蔡敬禹的這份《鄭重聲明》是有效的自書遺囑嗎?
自書遺囑須遺囑人親筆書寫,且要遺囑人親自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故,蔡敬禹的這份《鄭重聲明》不符合法律有關規定,不是有效的自書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為【自書遺囑】條款。
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后的財產預先做出處分。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一種,是指遺囑人親筆制作的書面遺囑。
《民法典》此條規定為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由此規定可知自書遺囑必須同時具備三個形式要件:
要件一、遺囑人親筆書寫
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一方面可以完全真實地表達本人的意思,另一方面也不易為他人偽造、篡改。
請注意自書遺囑只能由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而且必須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
如果是打印好內容再簽名,或者由他人代筆,則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至于是否是有效的打印遺囑或者代書遺囑,則另當別論。
要件二、遺囑人簽名
請注意自書遺囑只能也必須由遺囑人自己親筆簽名。遺囑人既不能只有印章、指印,也不能由別人代簽。
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內容為簽名人的真實意圖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要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一律無效。
要件三、注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必須注明明確的年月日。遺囑書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生糾紛時有助于從時間方面辨明真偽,且能查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具有遺囑能力;當有多個遺囑時,還有助于判定哪個遺囑是最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
只有符合上述三點形式要件的自書遺囑才是合法有效的遺囑,形式要件缺失或者不規范、有瑕疵,則可能導致自書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
本案例中,蔡敬禹所立“遺囑”確實無效,但蔡崇文抗辯遺囑無效的理由也不盡然全對。
1、“題目為《鄭重聲明》”,這顯然不貼切,但這并不必然導致遺囑無效。
2、“內容中也未記載對死后財產的處分”,這顯然不具備遺囑的“實質要件”,是無效的理由之一。
3、“未注明房產的具體位置和存款的開戶行及數額”,這個理由站不住腳,法律并未要求必須寫明房產的具體位置和存款的開戶行及數額。
4、“沒有蔡敬禹的簽名”,雖然蔡敬禹有加蓋印章和摁指印,但這并不能替代簽名,故這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是導致遺囑無效的另一個原因。
5、“落款日期只有年和月”,這個不符合自書遺囑落款時間要有“年月日”的形式要求,但如果沒有其他遺囑,蔡敬禹書寫遺囑時有遺囑能力,并不必然導致遺囑無效。
綜上,蔡敬禹的《鄭重聲明》不符合《民法典》自書遺囑的相關規定,是無效的自書遺囑。
在司法實踐中,影響自書遺囑效力除了上述“三要件”之外,還有“兩大爭議點“。
爭議點一、是否為立遺囑人親筆書寫?
對此,建議立遺囑人用一支筆一次性書寫完成,以便保持筆跡的同一性、穩定性。
與此同時,相關人要多搜集保留立遺囑時間相差不大的時間跨度內的立遺囑人的筆跡作為對比檢驗材料,為十有八九會產生的筆跡鑒定做好準備。相關人也可以去調取立遺囑人留存在檔案、銀行、醫院、司法機關等處的客觀中立的筆跡材料。
爭議點二、立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
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必然具備立遺囑的能力。換而言之,只需要證明到立遺囑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可證明立遺囑人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人需要在自己神志清楚、不受干擾、具備書寫條件時書寫自書遺囑。有條件的,可以一鏡到底,用完整錄像立遺囑人書寫自書遺囑的全部過程。
立遺囑人去世后,發生爭議的話,相關人只能去調取立遺囑人的相關醫學診療記錄、鑒定報告、司法文書來判定立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舉證不能或不足的話,法院會推定立遺囑人具有遺囑能力。
具備遺囑能力的遺囑人書寫的滿足了形式要件的自書遺囑即發生法律效力。至于自書遺囑的格式、內容則因人而異,法律并無強制性規定,只要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思、無語病、無歧義即可。
下面即為一則簡潔的自書遺囑示例。
遺 囑
立遺囑人張三(化名),男,身份證號碼******************,現住烏有市**路100弄88 號404室。立遺囑人為防止本人去世后,發生不必要的糾紛與矛盾,特在本人頭腦清醒、思維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時,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特立遺囑如下。
1、***村106號801室房屋由本人兒子張小三所有。
2、XX銀行XX賬號內存款人民幣50萬元,30萬元歸本人配偶李四所有,兒子張小三、女兒張小小各得10萬元。
本遺囑委托王五(身份證號碼******************,現住烏有市***小區1號602室,手機1378*******)為遺囑執行人,其權限為:召集有關人員開會,宣講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本遺囑效力,監督本遺囑的執行。
本遺囑由本人親筆書寫一式兩份,一份由本人留存,一份交遺囑執行人保存。
立遺囑人 (簽名)
XX年X月X日
備注:以上自書遺囑的格式與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作者的任何法律意見。
*自書遺囑不建議采用共同遺囑的形式
另外,現實中,父母、夫妻或者其他具有一定關系的立遺囑人經常會立一份共同遺囑,即一人親自書寫,兩人(或多人)親筆簽名。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共同遺囑,但司法實踐中也未完全排除共同遺囑的有效性。
不過,為了不要節外生枝,為了避免引發糾紛爭議,還是建議大家不要采用共同遺囑的形式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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