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扶養權和撫養費(離婚孩子扶養權和撫養權的區別)
離婚訴訟中,一方面是財產分割,一方面是孩子的撫養,二者為離婚糾紛不能輕易處置的難點,
首先?給?大家?普及?一下?“撫養費”的?定義?,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法律實務?中?會有?人?主張?撫養費?也?主張?平時?孩子的?學費?、假期?的?輔導班?費用?,其實?撫養費?中?已經?包含?聊了?醫療費?、教育?費?等?,而不是?大家?僅僅?表面?上?認為的?撫養費?即?生活費?,二者?絕對?不能?劃?等號?。
關于?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在?孩子?生理?年齡?小于?二周歲?時?,如?無?特殊?情況?,孩子?一般?會?判給?母親,但是?符合?婚姻?家庭?編?四十五條?情況??到的?除外?;十周歲?以上的?一般?需要?征求?其?意見?愿意?跟?誰?生活,此時?更?尊重?孩子?自身?意見?;二歲周歲?到?十周歲的?需要?根據其?父母?的?經濟?情況?、身體?健康情況?和?心理?健康?情況?進行?判定?。?
關于?撫養費?的?問題,根據?本法?第四十九條的我規定?,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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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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