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在民事訴訟中本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然而,由于婚姻關系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問題基本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故本離婚律師在以往的文章中少有談及。然而,本律師今天遇到了一起涉及訴訟時效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且較為特殊,有必要作為案例分析一下。

為了幫助大家準確理解訴訟時效在該案中的運用,讓我們首先明確一下本文的形成時間——2023年2月28日。

案情:男女雙方為多年夫妻。由于男方出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于2023年3月12日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在離婚協議中雙方除了就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做了約定外,針對離婚給女方所造成的情感傷害也特別約定:“男方應于離婚后一年內需向女方支付離婚補償款200萬元。”然而,從離婚至今,男方始終未履行該補償義務。女方決定發起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向男方索要該補償款。

雖然離婚協議約定明確,但是由于該案時效橫跨舊的《民法通則》與新的《民法典》,而這兩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又不一致,需要提前解決訴訟時效的問題。首先,新舊兩部法律關于該案的訴訟時效起算日的規定是一致的,即應該從離婚后,男方超過支付離婚補償款期限時起算。具體日期應該是2023年3月13日。

雖然現行《民法典》所規定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但是該法的施行日期卻是在2023年1月1日。晚于本案當事人的離婚日期——2023年3月12日。而在《民法典》施行前,《民法通則》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只有兩年。

如果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來計算,則本案的訴訟時效截至日期是2023年3月12日。由此導致該案已超過訴訟時效。如果是這樣的話,則如果男方在法庭上將訴訟時效作為抗辯理由,而女方又無其它證據將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話,女方很可能會敗訴。

如果適用《民法典》的時效規定來計算,該案的訴訟時效截至日期為2023年3月12日。因此,該案尚處于訴訟時效期內,女方便無需擔心訴訟時效問題。然而,她需要抓緊時間起訴,因為現在已經是2月底,再過十幾天,訴訟時效即將屆滿。

那么,該案的訴訟時效應該按照哪部法律來計算呢?對此,本律師認為:既然該案的訴訟時效在舊法所規定的二年屆滿之前《民法典》便已經開始施行,故該案應按照《民法典》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來計算。因此,這位女士現在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獲得勝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