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政協委員建議“允許30歲以上未婚女性生育一胎”的新聞登上各平臺熱搜。

相信很多網友看到這條熱搜會有同款疑問。

其實,不是說現在禁止未婚女性生育小孩,而是未婚生育小孩,女員工無法享受到生育保險待遇和產假工資。

為什么不能享受?看看下面的案例你就知道了。

美心于2011年3月17日入職靚麗化妝品公司,同日簽訂勞動合同。2023年6月1日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2023年3月10日,靚麗公司以美心嚴重違反員工手冊相關規定為由,向美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工資結算至該日。

美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案件經過仲裁、一審、二審,裁判機構均支持了美心的請求。

美心在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已懷孕,靚麗公司對此知情。2023年7月13日,美心剖宮產生育一女。

2023年3月24日,美心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三期工資及生育住院醫療費。仲裁以超出1年時效規定為由不予受理。

一審法院認為,美心提出三期待遇與生育醫療費損失的賠償請求須基于靚麗公司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事實的認定,勞動合同解除后雙方就是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問題先后經過了仲裁和訴訟,構成仲裁時效中斷。經核算,并未超過仲裁時效期間。

關于生育醫療費的問題,《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失業人員可自行報銷,故應由美心個人承擔。

一審法院支持了三期工資。

靚麗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美心系未婚狀態下生育小孩,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不應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和產假工資待遇。

二審法院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均從保障女職工身體健康的角度考慮,對女職工的生育假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即無論其是否屬于合法生育,用人單位均應當允許女職工享受生育假。而享受生育假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是不同的概念,女職工要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由于計劃生育屬于基本國策,女職工懷孕、生育均負有遵守計劃生育的法定義務,女職工在懷孕、生育時享有的特殊法定權利也必須以符合計劃生育的國策、法律作為前置條件。《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屬于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形。據此,我國生育保險應享受的對象必須是合法婚姻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公民,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相關生育保險待遇。本案中,被上訴人確認其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生育二胎,根據上述規定,被上訴人已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雖然上訴人主張其已獲得準生證,辦理了入戶手續,屬于合法生育,但至今未能提交婚姻登記證及符合計劃生育的準生證予以證明,辦理入戶手續不等于其屬于合法生育,這與我國的普查人口及放開二胎政策有關,并不能以此證明其屬于合法生育。因此,被上訴人的涉案生育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計劃生育子女的情形。

其次,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情形的不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撥付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的生育津貼,應當提供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嬰兒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難產、生育多胞胎或者終止妊娠的,還應當提供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見,領取生育津貼需要提供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才能領取生育津貼。《勞動部工資局復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是否享受勞保待遇問題》也明確指出,“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不應發給工資。對于生活有困難的,可以由企業行政方面酌情給予補助。”同時結合被上訴人生育時有效的法律規定,《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生育的,產檢、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以及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因此,被上訴人依法不能享受生育保險的相關待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支付孕期、產期、哺乳期工資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對此認定不當,本院應予糾正。

(注:《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為2023年11月6日公布版本,《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已廢止)

看完案例明白了吧,未婚生子是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所以生育醫療費無法報銷,生育津貼同樣無法領取。

這就是政協委員提出為什么允許30歲以上未婚女性生育一胎,其實是希望30歲以上未婚生育小孩的大齡女性,也能享受到同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