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則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婚后的這些所得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將其歸納為五大類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分類

一、跟“工作”相關的收入

1、 工資、獎金、其它勞務所得

2、 生產、經營收益

二、跟“搞副業(yè)”相關的收入

1、 個人資產投資收益。

個人資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包括投資收益、自然增值和孳息,其中后兩項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婚前個人存款在婚后得到的利息、婚前房產在婚后自然增值的部分、婚前房產出租所得的租金等。

2、 知識產權的權益。

這一項包括在婚姻關系中,實際取得或明確已經可以取得的收益。比如,離婚之前,夫妻一方已與某出版商簽訂好出版合同,但對應版權費在離婚之后才實際到賬,這一版權費依然被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要求分割。

三、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四、跟“房子”相關的財產

1、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2、 婚后由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默認為對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的除外。

3、 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無約定的情況下,根據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雙方按份共有。

五、社會福利保障方面

1、 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2、基本養(yǎng)老金。

3、 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