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并未統一規定企業必須給員工提供的產前檢查假天數。勞動保障部門對于產前檢查的規定次數,目前僅有深圳2010年的《關于對生育醫療保險產前檢查項目進行調整的通知》有規定,該文件規定產前檢查12次。因此,根據不同地區、醫院,及孕婦的實際情況,產前檢查項目和天數可能會有所不同。企業可根據員工提交的醫院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如:病歷本、化驗單,等),確定是否屬于產前檢查。對于不能證明是產前檢查的缺勤,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處理,如:病假、事假,甚至曠工。

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但該文件對于“所需時間”并未做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一般應理解為檢查當天所需的合理時間,但不排除具體辦案法官有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觀點。因國家并未明確規定“所需時間”的定義,企業在員工手冊中對排隊掛號、取化驗單等情況進行規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