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須按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

二、一般情況下,同一順位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位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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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況下,同一順位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

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1)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2)不盡扶養義務;(3)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四、不同種類的遺產分割方式:

1.現金類(銀行存款、國債等):不涉及評估,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分割,無遺囑的均等分割,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予以適當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2.大額資產(不動產、股權等):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一般按份分配;不適宜按份分配的,可以競價,由價高者得;無人競價的,只能拍賣出售;無法出售的,先保留資產,待出售條件滿足時再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