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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于婚姻法的新規定
1、婚前不如實告知重大疾病,婚姻可撒銷。
舊《婚姻法》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屬于無效婚姻,《民法典》刪除了這一條款。但《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
法條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撒銷婚姻。請求撒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明確夫妻一方沒有簽字或沒有追認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舊的《婚姻法》沒有對夫共同債務做出明確的規定,最高法院曾經前后出臺過不同的司法解釋。《民法典》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是夫妻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或者是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債務,否則其他的一切債務均屬于個人債務。
法條原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一方認為子女不是親生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如果發現自己養了十幾年的孩子,長的越來越不像自己,從而懷疑是不是自己的親生的,《民法典》規定對此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
法條原文:
第一千零七士三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4、設置離婚冷靜期,協議離婚需要冷靜30天。
這是《民法典》關于協議離婚的全新規定,也是最受輿論熱議和爭議的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夫妻協議離婚,需要先申請,然后等待30天的冷靜期才能領取離婚證,冷靜期內一方可以隨時撤銷。
法條原文: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散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屬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婿姻登記機關申謫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增加了新的訴訟離婚途徑,分居讓訴訟離婚更加容易。
實踐中,根據舊《婚姻法》,如果沒有家暴、重婚、賭博等法定情節,想要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實際上很難的,幾乎第一次起訴都不會準予離婚。
《民法典》增加了“首次起訴離婚判決不準后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法院應當判決離婚”,這讓訴訟離婚更加容易。
法條原文: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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