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法治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老人意識到只有生前立好遺囑,才能避免自己的“身后事”變成“麻煩事”。

生活中

一些老人因為文化程度較低

加之對法律不了解

或者身患疾病不便書寫等原因

選擇以他人代書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

那么

代書遺囑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

一起來看看吧!

01

代書遺囑重形式,內容完整才能防糾紛

張大爺和老伴育有一兒一女,老伴去世后,張大爺的子女輪流照料其生活。兒子照看期間,根據張大爺意愿,找來居委會王主任作為執筆人,張大爺的兩個鄰居作為見證人,訂立遺囑一份,內容為張大爺百年后將他的財產全部留給兒子,張大爺和兩位見證人在落款處分別簽字按手印,并注明了年月日。現張大爺因病去世,其遺產是否應由兒子一人繼承?

否。這份代書遺囑沒有代書人王主任簽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該遺囑無效,王大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02

代書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有講究

趙某夫婦共生育兩子,即趙大和趙二。因趙某夫婦不識字,他們在居委會李主任的見證下,由趙大代寫遺囑一份,將他們名下房產全留給趙大一人,且趙某夫婦、趙大和見證人李主任在遺囑上分別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后趙某夫婦先后去世。趙某夫婦留下的房產是否應由趙大一人繼承?

否。趙大是趙某夫婦的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趙大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見證人的條件,其代書的遺囑無效,趙某夫婦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代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述而由他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的一種遺囑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代書遺囑的內容、形式等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若想立一份合法有效的代書遺囑,以下三點必須注意:

01

代書遺囑的內容要素要完整,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均需在遺囑上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02

代書人和見證人需符合民法典第1140條的規定,一般比較常見的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有:律師、居委會工作人員、村委會工作人員、鄰居等與繼承人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員;

03

立遺囑人口述、代書人代書、見證人見證必須在同一時間及空間內完成。遺囑人當場口述,代書人根據遺囑人口述內容予以記錄,見證人在場全程見證。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